建议禁止为户籍登记提供虚假保证和证词
《户籍法》(修订版)草案提出了关于禁止行为的建议,其中包括禁止伪造或使用他人文件登记户籍...
《户籍法》(修订版)草案已由国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征求意见。
根据该草案,该法律规定了户籍;户籍登记的权利、义务、原则、权限、方式;户籍数据库和户籍的国家管理。
该法律草案还规定,乡级人民委员会(UBND)应登记所有户籍事件和信息。 因此,居民有权在任何乡级人民委员会申请户籍登记,不受居住地、行政区划的限制。
同时,该法还增加了对监护登记的权力,终止对与被监护人财产相关的监护的监督,不依赖于个人的居住地,以满足关于全面改革行政手续解决、提供不依赖于行政区划的公共服务的要求。
关于户籍登记的权力和义务,该法律草案补充了关于尚未确定在越南居住国籍的越南裔人士的户籍登记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规定保障在越南出生或居住在越南领土上的儿童的出生登记权。
至于解决户籍登记要求,该法律草案规定了每项户籍登记程序的权限、对象和范围,并责成政府具体规定户籍登记的档案、程序、手续和期限,因为这些内容容易根据实际时间变化。
该法律草案补充规定,户籍登记机构有责任主动挖掘、查询与数据库响应程度相符的相关数据库信息。
同时,只有在无法获取信息或获取的信息不完整且不准确的情况下,才要求民众出示证件...
本法律草案规定了禁止的行为,例如:提供虚假信息、文件;伪造或使用他人文件登记户籍;威胁、胁迫、阻碍履行登记户籍的权利和义务;非法干预登记户籍活动。
禁止承诺、作虚假证词以登记户籍;禁止伪造、修改、歪曲户籍文件内容或户籍登记簿、户籍数据库中的信息。
该法律草案还规定,禁止行贿、收买、承诺物质和精神利益以获得户籍登记;禁止利用户籍登记或逃避户籍登记义务,以谋取私利、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或以任何形式牟取暴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