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取消不评估、不评级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下的公务员的规定
关于对工作时间少于6个月的公务员进行质量评估和分类的规定,内政部提出了新的建议。
内政部正在征求关于规定对公共事业单位和公务员进行质量评估和分类标准框架的法令草案的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在议定草案中,内政部建议取消公务员工作时间不足6个月的规定,不得进行质量评估和分类,但仍需在一年内检查工作时间,除非休产假。
该法令草案还进行了修订,明确了对工作时间不足12个月的公务员的评估方式。
据此,对于休假但实际工作时间在一年内6个月以上的公务员,或根据社会保险法律规定因病假、产假,质量评定应基于当年实际工作时间的跟踪和评估结果。
在呈文草案中,内政部表示,过去一段时间,根据第90/2020/NĐ-CP号议定和第48/2023/NĐ-CP号议定的规定,对公务员的质量进行评估和分类,初步在公共事业单位中形成了统一的评估框架。
然而,实践表明,公务员评估工作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未能如实反映任务的实际执行结果。
评估仍然侧重于定性评论,缺乏针对产品、工作岗位的量化衡量工具;尚未与进度、数量、产出产品质量挂钩;尚未按照贯穿、持续和多维的方向进行。
内政部认为,碍于情面、一视同仁的现象依然普遍存在,导致大多数公务员被评为“出色完成任务”以上,降低了分类意义,未能创造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的动力,也未能真正成为筛选队伍的工具。
上述存在和局限的主要原因是,尚未建立标准化、定量化、与每个工作岗位的产品、工作相关的评估标准框架;尚未形成定期、持续地跟踪和记录任务执行结果的机制;评估方法仍然僵化,不适应各行业、各业务领域的多样化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