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起首次颁发红皮书的新规定
2026年,一些与首次颁发红皮书相关的规定将发生变化。
从2026年起扩大首次颁发红皮书的情况
根据第254/2025/QH15号决议第11条第2款(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规定如下:
2. 关于土地登记、附着于土地的财产、颁发土地使用权证、附着于土地的财产所有权的一些规定:
a) 根据关于地质和矿产的法律规定转让矿产开采权的情况,或土地使用者、与土地相关的财产所有者已获得《土地法》第133条第1款规定的任何类型的证书的情况下,办理变更登记;
b) 按照《土地法》第133条第1款p项的规定,登记抵押土地使用权、与土地相关的财产的,可以在土地数据库中更新变动,而无需在已颁发的证书上进行确认;
c) 如果《住房法》、《房地产经营法》规定了向其他财产购买方提交申请颁发土地使用权、土地附着物所有权证书的期限,且根据《土地法》的规定登记变更期限,则按照《住房法》、《房地产经营法》的规定执行;
d) 根据《土地法》第135条第4款的规定,颁发一份土地使用权、与土地相关的财产所有权证书;
d) 正在稳定使用土地的家庭、个人,如果其临时土地使用权证书由有权机关于1993年10月15日或以后颁发,则根据《土地法》第137条第3款的规定,可以获得土地使用权、与土地相关的财产所有权证书;
e) 如果土地被分配用于管理,根据《土地法》第 7 条的规定,而属于《土地法》第 139 条的规定,则可以根据《土地法》第 139 条的规定,审查并颁发土地使用权、与土地相关的财产所有权证书。
因此,新规定增加了首次获得红皮书的情况,包括:
——1993年10月15日之后已获得临时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家庭、个人,如果符合2024年《土地法》的规定,将被考虑颁发正式证书。
——国家划拨土地用于管理,但实际稳定使用、用于正确目的并符合法律规定的,也将被纳入颁发证书的审查范围。
首次颁发红皮书的权力从2026年1月31日起变更。
自2026年1月31日起,根据第49/2026/NĐ-CP号议定第14条第2款,颁发证书的权力将按照与有权决定土地的机构、人员相关的方向重新安排,具体如下:
省级土地管理机构对由省级机关、有权机关决定交付土地、出租土地、允许改变土地用途、确认土地使用权、批准协议接收土地使用权以实施项目、批准、批准土地使用方案的情况颁发证书(或确认已颁发证书上的变更)。
—— 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对由乡级机关、有权机关决定交付土地、出租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确认土地使用权、重新确定住宅用地面积的情况颁发证书(或变更确认)。
- 土地登记处首次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首次红皮书),确认已颁发证书的变更,首次登记土地,并为其余情况登记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