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关于乡级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规定
卫生部已补充关于乡级人民委员会在履行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责任的规定。
卫生部汇总了各部委对《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的意见,其中包括司法部的咨询意见。
关于加强最大分权并责成省人民委员会组织管理单位,以统一管理地方食品,司法部认为,起草机构应提出实施最大分权的解决方案,并责成省人民委员会统一管理地方食品的国家管理,例如:
解决行政手续;管理、监察、检查从最初生产(种植、养殖、采摘、捕捞、开采)、收集、屠宰、初加工、加工、储存、运输、出口、进口、经营食品的食品规定遵守情况;
组织实施预防、阻止事故、确定和处理食品安全事故的措施,并在紧急应对食品安全事故中进行协调;管理、监督和处理地方范围内流通的食品违规行为。
然而,该解决方案尚未规定乡级人民委员会关于食品安全的国家管理责任。
司法部认为,2025年《地方政府组织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各级地方政府的分权必须在法律、国会决议中规定,其中明确确定执行主体、内容、任务范围、权力,确保分权原则,并符合本法规定的各级地方政府的任务和权力”。
因此,司法部建议牵头起草机构审查在履行国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时,需要向乡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内容。
在此基础上,研究并补充与社会各级人民委员会在法律政策档案草案中关于食品安全国家管理责任相关的解决方案。
关于此内容,卫生部表示,已补充关于乡级人民委员会管理责任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预计将于今年年底提交国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