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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规定了乡公安局长对保险经营领域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权力。 图片:德孟
政府规定了乡公安局长对保险经营领域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权力。 图片:德孟

乡公安局长有权对违反保险经营行为处以高达5000万越南盾的罚款

PHẠM ĐÔNG (báo lao động) 24/03/2026 08:17 (GMT+7)

政府修改了关于对保险经营领域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了乡公安局局长的权力。

政府刚刚颁布了第78/2026/NĐ-CP号议定书,修订和补充了政府2024年12月30日第174/2024/NĐ-CP号议定书的若干条款,该议定书规定了保险业务领域的行政处罚。

第78/2026/NĐ-CP号议定书修订和补充了保险业务领域的处罚权:

由保险监管局局长成立的检查组组长有权:警告;罚款高达80,000,000越南盾;暂停活动;按照规定采取补救措施。

保险监管局局长、财政部部长成立的检查组组长有权:警告;处以高达 10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暂停活动;按照规定采取补救措施。

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公安战士有权:警告;罚款高达10,000,000越南盾。

人民公安队队长有权:给予警告;罚款高达30,000,000越南盾;按照规定采取补救措施。

乡级公安局长有权:警告;处以高达5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按照规定采取补救措施。

经济安全局业务部门负责人包括:工贸安全处处长、货币安全处处长、交通安全处、建设处处长、金融安全、投资处处长、农林渔业安全处处长、科技安全与资源、环境处处长;社会秩序行政管理警察局业务部门负责人包括:武器、爆炸物、辅助工具和烟花的指导、管理处处长、关于安全、秩序和印章的有条件投资经营行业的指导、管理处处长、国家人口数据中心主任;消防、灭火和救援警察局业务部门负责人;省公安厅厅长;省公安厅侦查机关办公室主任...有权:警告;处以高达8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按照规定采取补救措施。

经济安全局局长、贪污、经济、走私犯罪调查局局长、社会秩序行政管理局局长、社会秩序犯罪调查局局长、消防、灭火和救援局局长、省公安厅厅长、公安部侦查机关办公厅主任有权:警告;处以高达10万越南盾的罚款;按照规定采取补救措施。

国家银行区域监察组组长有权:警告;处以高达5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按照规定采取补救措施。

国家银行区域监察长有权:警告;罚款高达80,000,000越南盾;按照规定采取补救措施。

越南国家银行监察长、由越南国家银行监察长成立的监察组组长有权:警告;处以高达 10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按照规定采取补救措施。

该法令自2026年5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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