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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后,河内、胡志明市的村庄有500户以上;居民区有700户以上。 图为河内市阮泰学路。 摄影:友武
整理后,河内、胡志明市的村庄有500户以上;居民区有700户以上。 图为河内市阮泰学路。 摄影:友武

河内、胡志明市的居民区在整理后有700户以上

PHẠM ĐÔNG (báo lao động) 27/05/2026 08:23 (GMT+7)

政府规定河内、胡志明市的村庄有500户以上,居民小组有700户以上,其他地方则根据不同地区而定。

该内容在政府关于村、居民区组织、活动的第185/2026/NĐ-CP号议定书中提到,以及对村、居民区非专职人员的制度和政策。

第10条第185/2026/NĐ-CP号议定规定了村、居民小组的标准。

关于家庭规模,在河内市和胡志明市:村庄必须有500户以上的家庭,居民区必须有700户以上的家庭。

在北部丘陵和山区:村庄必须有150户以上的家庭,居民区必须有300户以上的家庭。

在红河平原地区:村庄必须有400户以上的家庭,居民区必须有550户以上的家庭;

在北中部地区:村庄必须有350户以上的家庭,居民区必须有450户以上的家庭;

在中南部沿海地区和西原地区:村庄必须有300户以上的家庭,居民区必须有450户以上的家庭。

在东南部地区:村庄必须有400户以上,居民区必须有550户以上;

在九龙江平原地区:村庄必须有400户以上,居民区必须有550户以上。

如果乡级人民议会根据本议定第2条第4款的规定决定组织和使用名称,则适用与上述规定的村或居民区类型相对应的户数标准。

关于具有特殊因素的村庄、居民小组的家庭数量规模,对于属于山区、少数民族地区、特别困难村庄、地形复杂、交通不便、居民分散的村庄、居民小组;位于边境、海岛或属于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区的村庄、居民小组;位于岛屿、岛礁、河上的孤立村庄、居民小组,家庭数量规模可能低于规定。

省人民委员会在本款a项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具体指导村、居民小组,确保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地区管理要求、居民社区活动组织、居民社区的稳定性和凝聚力,满足国防、安全保障和维护领土主权的要求。

该法令第12条规定了村、居民小组的成立、安排、重组的程序、手续和档案。根据村、居民小组的成立、安排、重组原则;根据本法令规定的村、居民小组的标准,以及省、乡级人民委员会的指导,制定成立、安排、重组村、居民小组的提案,提交同级人民议会审议决定。

乡级人民委员会有责任按照关于基层民主实施的法律规定,以适当的形式组织征求人民对村、居民小组的成立、安排、重组提案的意见;汇总、吸收、充分解释人民的意见,以完善档案,提交乡级人民议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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