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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草案规定了在该行业实施工资制度的权力。图片: xuyên đông
建设部草案规定了在该行业实施工资制度的权力。图片: xuyên đông

根据建设部7月1日的新提议,该行业的工资

XUYÊN ĐÔNG (báo lao động) 02/04/2026 14:42 (GMT+7)

建设部提议在行业内实施工资制度的权力。

建设部正在起草一项关于向建设部下属行政机构、公共事业单位分级实施部分公务员、工作人员管理内容的通知。

该草案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第7条规定了实施工资制度的权力,如下:

隶属于该部的各局:

对属于该局管理、使用的公务员实行工资制度(工资等级、晋升工资、超额晋升工龄津贴)。

对自给自足部分经常性支出的公共事业单位和国家保障经常性支出的公共事业单位的公务员实行工资制度(工资等级、晋升工资、超额晋升工龄津贴)。

公共事业单位负责人自给自足一部分经常性支出,以及隶属于该部的由国家保障经常性支出的公共事业单位,对属于其管理权限的官员实行工资制度(工资等级、晋升工资、超额晋升工龄津贴)。

关于这项提议的解释,建设部表示,分级、分权的法律依据如下:

2025年《干部、公务员法》第41条规定了对干部、公务员的管理权,内容如下:“干部、公务员管理机构行使本法规定的权限以及政府分级的其他权限”。

第64条第170/2025/NĐ-CP号议定书关于公务员管理的内容也规定:“使用、分配、安排、检查、评估、暂停工作;培训、培养、竞赛、奖励;实施工资制度、解雇、退休和其他制度和政策”。

第66条第170/2025/NĐ-CP号议定书,各部委、同级机构、其他公务员管理机构的任务和权力如下:“执行本议定书第64条第3款、第4款、第5款、第7款、第9款规定的公务员管理内容,但本条第2款规定的分级、授权除外,以及根据2025年《干部、公务员法》的规定,属于使用公务员机构权限的内容。

对属于管理范围的公务员使用机构进行分级和授权,以执行本法令第64条第4款、第5款的规定内容,但根据2025年《干部、公务员法》的规定,属于公务员使用机构权限的内容除外”。

第33条第115/2020/NĐ-CP号议定书(经第85/2023/NĐ-CP号议定书修订和补充)分配、分级组织职称晋升,以及管理、使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权力:“本议定书第7条第1款规定的事业单位负责人。

对属于管理范围的一级及以下职称(包括一级职称,职称为A3类公务员)的公务员,决定任命职称、工资等级、晋升工资(定期、提前)、超额工龄津贴。

第63条第115/2020/NĐ-CP号议定书(经第85/2023/NĐ-CP号议定书修订和补充) 该部的任务和权力:“管理属于管理范围的公务员的数量、标准、招聘、使用;决定或分级、授权决定任命职称、工资等级、晋升工资(经常性、提前),对担任一级及以下职称的公务员(包括一级职称,工资等级为A3类公务员)的超额工龄津贴,属于管理范围,但属于本议定书第7条第1款规定的公共事业单位管理权限的公务员除外”。

根据上述依据,建设部将权力下放给部内各单位,根据新规定实施工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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