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被宣布破产时,归还租赁或借款资产的程序
政府规定了执行宣布企业、合作社破产的决定的程序,以及在被宣布破产时归还租赁或借用财产的程序。
该内容在第64/2026/NĐ-CP号议定书中阐述,该议定书详细规定了关于执行宣告企业、合作社破产决定的《复苏、破产法》的若干条款和措施,其中包括企业、合作社被宣布破产时归还租赁或借用财产的程序。
民事执行机构收到要求归还财产的文件以及证明财产所有权的证明文件、财产所有者向企业、合作社租赁或借款的租赁合同,根据《破产恢复法》第79条第1款的规定。
自收到申请文件和规定的文件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执行人通知并移交给财产管理员、企业管理、清算财产。
如果财产所有者在执行破产宣告决定之前有书面申请,则要求归还出租或出借的财产将纳入本法令规定的财产管理员、企业管理和清算财产的书面要求。
自收到规定的文件、文件之日起 7 天内,或自出租人已支付与剩余租赁期相对应的租金之日起,资产管理员、资产管理、清算企业应向所有者返还资产,并以书面形式向执行人报告。
自民事执行机构收到款项之日起 10 天内,或自将财产移交给买方、收款人之日起,执行人按照破产宣告决定进行付款。付款手续按照民事执行法的规定执行。
在执行宣布破产的决定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是根据《破产恢复法》的规定支付的破产费用。
支出内容、支出额度、预付款手续、预付款退款、预算编制、执行和结算在执行宣告破产的决定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按照民事执行法的规定执行。
在宣布破产的决定中被执行人必须按照关于执行费用的法律规定缴纳执行费用。
对于由财产管理员、企业管理、清算的向被执行人支付的款项、财产,这些财产是从出售企业、合作社剩余财产中获得的,而执行人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民事执行机构不收取执行费。
民事执行机构按照民事执行法律的规定,委托执行判决、委托处理财产以执行破产宣告决定。
如果仅委托执行一家民事执行机构的全部破产宣告决定,则民事执行机构接受委托在银行开设一个账户,存入被宣布破产的企业、合作社收回的款项,并按照规定进行付款。
这些内容自2026年3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