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级公安机关将确认购买社会住房的收入条件
政府将确认享受社会住房政策的收入条件的权力从乡级人民委员会转移到乡级公安部门,并补充了事后检查机制。
政府颁布了第54/2026/NĐ-CP号议定书,日期为2026年2月9日,修订和补充了住房、房地产经营领域的一些议定书。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关于社会住房的规定。
关于享受社会住房支持政策的条件,第54/2026/NĐ-CP号议定书修订和补充了关于住房条件的第100/2024/NĐ-CP号议定书第29条第1款,旨在扩大确定无住房条件的标准,包括在证书中没有住房信息且不依赖于提交购买、租赁社会住房申请的时间的情况。
同时,确认权限也按照更广泛的方向规定,即交给有权根据土地法颁发证书的机构。
当《住房法》第77条第1款规定的对象及其配偶(如有)被确定为在社会保障性住房项目所在的省、直辖市的土地使用权、附着于土地的财产所有权证书中没有姓名或没有住房信息内容时,确定其尚未拥有的住房。
自收到关于住房条件的确认申请之日起 7 天内,有权机关根据本款规定,在有社会住房项目的省、直辖市,根据土地法的规定,颁发土地使用权、与土地相关的财产所有权证书。
第54/2026/NĐ-CP号议定书修订和补充了关于享受社会住房政策的收入条件的第100/2024/NĐ-CP号议定书第30条第2款,方向是从乡级人民委员会转移确认权到乡级公安机关,并补充申报、承诺、收入后续检查机制。
新规定还明确规定,确认申请是证明享受社会住房政策的对象的文件。
如果《住房法》第76条第5款规定的对象没有劳动合同,则必须保证符合上述规定的收入条件,并经常住地或暂住地或当前居住地的乡级公安机关确认。
自收到确认申请之日起 7 天内,公民在申请时的常住或临时居住地或当前居住地的乡级公安机关,有责任确认以下信息:姓氏、中间名和姓名;出生日期、月日、年份;性别;个人身份号码;身份证/公民身份证发放日期、月日、年份;常住地/临时居住地/当前居住地。
公民有责任申报并承诺每月平均收入信息。 乡级公安机关配合相关机构核实、后续检查公民每月平均收入信息,对于必要情况。
本款规定的收入条件确认申请,同时也是证明享受社会住房支持政策的对象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