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日起关于解决建筑合同纠纷的新规定
政府刚刚颁布了第210/2026/NĐ-CP号议定书,详细规定并指导执行关于建筑合同的《建筑法》的若干条款。
其中,议定书规定了解决建筑合同纠纷。 因此,根据《建筑法》第86条第5款的规定,各方应协商选择解决建筑合同纠纷的方式。 在解决纠纷时,各方必须尊重合同协议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承诺,确保客观、平等和合作。
在解决争议的过程中,各方有责任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对于未受争议内容影响的工作;不得中断合同履行,除非不可抗力或根据主管机关的要求,或本法令第26条第2款a、b项规定的暂停履行建设合同的情况。
根据《建筑法》第86条第5款b项规定,适用国际惯例(简称争议处理委员会)的争议解决模式如下:
双方在合同中就成立争议处理委员会的时间(可以在合同签订后立即成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争议发生后常设)、参与争议处理委员会的成员的数量、标准、水平、经验、符合合同要求、建设合同中的工作性质和内容达成具体协议;争议处理决定、建议的约束力;选择参与争议处理委员会的成员的流程以及当一方不同意争议处理决定、建议时的后续处理程序。
参与争议处理委员会的成员必须确保客观、独立,不与各方发生利益冲突。
为参与争议处理委员会的成员支付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由每方承担一半,除非各方另有约定。
该法令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