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职业享受优惠津贴的情况
教师的职业津贴并非所有工作时间都被计算在内。
根据第182/2026/NĐ-CP号议定第6条的规定,不计算享受职业优惠津贴的时间。
教师、教育机构管理人员、教育支持人员属于本法令的适用对象,在各时期内不得享受职业优惠津贴。
教师在以下4种情况下将不被计算为享受职业优惠津贴:
首先,在国外出差、工作或学习的时间,但只能享受40%的工资。
根据规定,如果教师被派往国外出差、工作或学习,并且根据第204/2004/NĐ-CP号议定只享受40%的工资,那么这段时间将不计算职业优惠津贴。
第二,停职、拘留或羁押的时间。
在被停职或被主管机关采取临时拘留、羁押措施期间,教师将无法享受职业优惠津贴。
第三,产假或休假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根据第182/2026/NĐ-CP号议定书,教师休产假或休假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时间将不计入职业优惠津贴。
然而,该法令也对一些特殊情况有过渡规定。 因此,在法令生效之前,正在休产假并已获得主管机构决定支付优惠津贴的女教师,仍将继续根据已颁布的决定享受这笔津贴。
第四,连续无薪休假1个月以上。
如果教师连续休假满1个月或以上,则该休假时间将不计入享受职业优惠津贴。
该法令自2026年7月7日起生效
第182/2026/NĐ-CP号议定书自2026年7月7日起正式生效。 然而,本议定书规定的职业优惠津贴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