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社会保障性住房:扩大确定无房条件的标准
第54/2026/NĐ-CP号议定书规定扩大社会保障性住房购买时确定无住房条件的标准。
政府颁布了第54/2026/NĐ-CP号议定书(自2026年2月9日起生效),修订和补充了住房、房地产经营领域的一些议定书。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关于社会住房的规定。
关于享受社会保障性住房政策的条件,第54/2026/NĐ-CP号议定书修订和补充了关于住房条件的第100/2024/NĐ-CP号议定书第29条第1款,旨在扩大确定尚未拥有住房的条件的标准,包括在证书中没有住房信息且不依赖于提交社会保障性住房购买、租赁购买申请的时间的情况。 同时,确认权限也按照更广泛的方向规定,即交给有权根据土地法颁发证书的机构。 具体来说:
1. 当《住房法》第77条第1款规定的对象及其配偶(如有)被确定为在社会保障性住房项目所在的省、直辖市的土地使用权、附着于土地的财产所有权证书中没有姓名或没有住房信息内容时,确定其尚未拥有自己的住房的情况。
自收到关于住房条件的确认申请之日起 7 天内,有权机关根据本款规定,在有社会住房项目的省、直辖市,根据土地法的规定,颁发土地使用权、与土地相关的财产所有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