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经营户的违规行为被建议降低罚款。
财政部正在提议降低对一些经营户违规行为的罚款。
财政部正在制定关于在投资、招标、企业注册、合作社和规划等领域行政处罚的法令草案。
新法令草案将取代政府2021年12月28日的第122/2021/NĐ-CP号法令。
根据草案第73条,关于个体工商户登记的违规行为规定如下:
对以下行为之一处以500万至1000万越南盾的罚款:
无权成立个体工商户,但仍成立个体工商户。
以个体户名义经营,但未注册。
对以下行为之一处以1000万至1500万越南盾的罚款:
未按要求登记更改侵犯工业产权的名称。
在接到乡级企业登记机关的暂停要求时,继续经营有条件的行业和职业。
总部、经营场所不存在,无法根据行政区划确定。
未在已注册地址开展业务。
关于补救措施,草案规定:
对于以个体户名义经营但未登记的行为,必须按照规定登记成立个体户。
对于未按要求登记更改侵犯工业产权的名称的行为,必须登记更改名称。
对违反与经营场所、地点相关的规定的行为,强制登记变更总部、地点。
根据起草机构的说法,该草案的第73条将取代现行法令的第62条。
据此,政府2021年12月28日第122/2021/NĐ-CP号议定书规定了关于个体工商户登记的违规行为,现规定如下:
对以下行为之一处以500万至1000万越南盾的罚款:
个人或家庭成员注册经营超过一家企业。
无权成立个体工商户,但仍成立个体工商户。
在必须按照规定登记的情况下,不登记成立个体工商户。
自变更之日起10天内,不得向县级工商登记机关登记变更经营户登记证内容。
对以下行为之一处以1000万至2000万越南盾的罚款:
申报不真实、不准确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或变更个体工商户登记内容的登记档案。 如有违反税法的情况,将按照税务领域行政处罚的规定处理。
在接到县级工商登记机关的暂停要求时,继续经营有条件经营的行业和职业。
补救措施包括:
对于在必须按照规定登记的情况下未登记成立个体工商户的行为,必须按照规定登记成立个体工商户。
对于未按规定登记变更经营户口登记证内容的行为,在未登记的情况下,强制登记变更经营户口登记证内容。
财政部表示,与现行法令相比,起草机构已经调整了对某些违规行为的罚款金额。
原因是,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负责处理个体工商户登记领域违规行为的机构发现,根据第122/2021/NĐ-CP号议定书的处罚力度,相对于违规行为的性质和影响程度而言,仍然很高。
此外,在一些地方关于调整对这些行为的处罚的建议基础上,起草机构已考虑修改,以更好地适应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