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体经营户强制追缴社保:逾期缴纳的罚款为0.03%/天
按照申报方法纳税的个体户属于强制缴纳社保的对象。如果逾期未缴纳,将追缴并收取利息。
必须参加社保的个体户经营者
根据2024年《社会保险法》和第158/2025/NĐ-CP号议定书,自2026年起,关于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对象的规定对个体经济部门进行了具体调整。
有营业执照并按申报方式纳税的个体户经营户是必须参加社保的对象。
对于不属于申报纳税范围的个体经营户,强制参加社保的路线图将从2029年7月1日开始实施。 因此,目前,大型个体经营户,执行会计账簿和申报税款是本规定的重点对象。
哪种情况下,经营户被追缴社保?
对个体户的强制性社保追缴,是当个人属于必须缴纳的范围但未按时履行时发生的。
根据第158/2025/NĐ-CP号议定书第8条,如果户主在规定的最迟期限后缴纳,将被追缴。具体来说,户主可以选择每月缴纳的方式,每3个月或每6个月一次。最迟缴纳期限是缴费周期后当月的最后一天。如果超过上述期限,社保缴款尚未记录在社保机构的系统中,户主将被计入追缴范围。
追缴金额计算公式:日利率0.03%
经营户在被追缴时必须缴纳的金额不仅包括按规定应缴纳的本金,还包括滞纳金。
追缴金额按以下公式确定:
追缴金额 = 强制性社保费 + (强制性社保费 x 0.03% x 逾期天数)
其中:
强制性社保费:是2024年《社会保险法》第33条第4款a项规定的缴费额度。
延迟缴纳日数:从延迟缴纳期限的最后一天到实际缴纳日期的第二天计算。
这一0.03%/天的利率旨在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并保护劳动者,特别是经营户的长期社会保障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