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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代表阮泰学——越南祖国阵线党委副书记、中央各团体建议,乡级有义务提供自己获得和创造的信息。 图片:范东
国会代表阮泰学——越南祖国阵线党委副书记、中央各团体建议,乡级有义务提供自己获得和创造的信息。 图片:范东

建议乡级必须提供自己获得的信息和自己创建的信息

PHẠM ĐÔNG (báo lao động) 12/04/2026 14:56 (GMT+7)

国会代表阮泰学建议,乡级政府有义务提供自己获得和自己创建的信息。

继续第一届会议,4月12日上午,第十六届国会在会堂上讨论了《信息获取法》(修订)草案。

国会代表阮泰学(得乐代表团)——越南祖国阵线党委副书记、中央各团体,对修改法律以发挥公民当家作主、获取信息权的必要性表示高度赞同。 修订也符合行政手续改革的要求。

与法律草案中的修订内容进行对比,代表们认为许多规定尚未真正统一。

代表们引用了现行法律第9条第1款的规定,即乡级人民委员会有责任提供自己创建的信息和自己收到的信息,以直接履行其职能、任务和权力,但本法第6条规定的情况除外(公民无法获取的信息);对于本法第7条规定的情况(公民可以有条件获取的信息),则在符合规定条件时提供信息。

然而,在修订后的法律草案第10条第1款中规定,乡级人民委员会有责任提供其自己创建的信息,没有义务提供其收到的信息。

对此,政府报告指出了三个原因,其中包括符合分级、分权原则;加强信息生成机构的责任,并减轻乡镇政府在有大量工作时的压力。

代表们认为这些理由并不真正令人信服,不符合法律的原则。因为《信息获取法》的原则之一是及时提供信息,为公民创造便利条件。

据代表称,精简和实施两级地方政府时,必须贴近人民,贴近人民。 这一要求已得到总书记、国家主席苏林多次强调和指示。

代表们强调的另一个原因是与实践不符。

得乐省代表团代表举例说明一名公民要求提供信息。这些信息与乡级政府在管理和运营方面的责任息息相关。这些信息要求乡级不仅要掌握自己创建的级别,还要掌握文件,掌握省、中央级别的信息才能管理。

阮泰学代表说:“当公民来询问时,乡级部门说这份文件是中央、省颁布的,所以乡级部门没有提供。这项规定非常不合适,没有为公民创造条件,也没有很好地执行必须为公民获取信息创造条件的要求。”

因此,代表们建议起草机构研究修改这一规定,其中乡级政府有义务提供自己获得和自己创建的信息。至于人力资源、物质基础、设备等困难和障碍,则必须进行投资和研究以解决。

Đại biểu Quốc hội Đỗ Thị Việt Hà phát biểu. Ảnh: Phạm Đông
国会代表杜氏越河发言。图片:范东

代表杜氏越河(北宁代表团)表示,公民获取信息是公开社会活动的基本基础。

因此,代表们建议扩大获得信息支持的主体,并补充政策,以支持少数民族同胞、经济社会条件特别困难的地区,方便、及时、全面地获取信息。

代表们高度赞同扩大和补充获取信息的主体,建议起草机构继续研究、审查和补充一些其他弱势群体,也将适用获取信息的特殊规定,例如:穷人、儿童、处境困难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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