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个人、组织必须按照公证员的要求提供文件
国会代表武文进建议,个人和组织有责任在3-5天内按照公证员的要求提供信息和文件。
4月9日上午,国会小组讨论了关于修改和补充《公证法》若干条款的法律草案。
国会代表武文进(海防代表团)表示,第46/2024/QH15号《公证法》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第18条第1款d项规定“公证员的权利和义务”:要求相关个人、机构、组织提供信息、文件,并根据法律规定从数据库中提取和使用信息进行公证。
据代表称,该法律已确认公证是公共服务,公证员由司法部长任命。目前,根据修订后的法律草案,公证员将由省人民委员会主席任命,以进行公证工作。
公证员有法定义务,其中包括对法律和对要求公证的人员对其执行的公证文件负责。 这一内容规定在第18条第1款、第2款。
另一方面,第45条规定公证是有期限的,通常为2个工作日;如果交易内容复杂,则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代表们建议,需要明确规定相关个人、机构、组织在提供答复信息和有期限答复方面的责任。
代表武文进表示:“这既保证了公证员的权利得到充分行使,也保证了法律规定的公证要求的解决期限,同时也保障了参与交易的人的利益。”
据此,海防代表团代表建议修改第18条第1款d项,如下:公证员直接或通过公证执业机构,要求相关个人、机关、组织提供信息、文件;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从数据库中提取、使用信息进行公证。
相关个人、机关、组织有责任在收到要求之日起 3 或 5 个工作日内,按照公证员或公证执业机构的要求提供信息和文件。

关于该法律草案,代表罗氏恋——奠边省国会代表团专职副团长——就公证档案的保存提出了意见。
第68条第3款规定:“自移交之日起,提供公证文件原件的最长期限为10个工作日......”旨在确保诉讼活动的可行性。 然而,10个工作日的期限与《司法鉴定法》(第30条第2款)相矛盾,允许对特别复杂的案件进行最长4个月的鉴定。
代表们建议起草机构研究、修改和补充,方向是:“提供公证文件原件的期限最长为10个工作日,对于性质特别复杂的案件,提供公证文件原件的期限最长为自移交之日起4个月......”以符合《司法鉴定法》。
代表们也同意规定要求公证人或公证员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数据库中提取数据以执行公证要求的主张。
然而,有人表示担忧,建议具体规定公证员和数据库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如果数据库中的信息出现偏差,导致公证文件错误。
“在这种情况下,责任在于数据库的管理机构还是公证员?”代表说,建议补充这项规定,为组织实施过程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