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们指出了公证人在房地产交易中逃税的责任
阮明俊少将提出了公证在房地产交易逃税时的责任问题,建议对所有合同不强制公证。
4月11日上午,第十六届国会在会堂上讨论了关于修改和补充公证法若干条款的法律草案。
富寿省公安厅厅长阮明俊少将(富寿团)表示,目前人们非常关注房地产交易中的公证活动,而这一领域仍然存在许多障碍。
代表们认为,不应强行规定所有房地产合同都必须公证。相反,需要设计更灵活的机制,可以鼓励或不鼓励,具体取决于具体情况,让人民有权根据实际需求进行选择。
据阮明俊少将称,一个需要澄清的重要问题是公证的本质:形式上的公证还是内容上的公证。
“公证人在与违规行为有关的可疑交易中承担责任吗?例如,在房地产交易中逃税的情况,公证人是否承担责任?”代表提出了这个问题。
因此,代表们建议起草委员会仔细研究,如果公证不与发现和制止违规行为的责任挂钩,则不一定非要强制执行。届时,民众只需按照国家指导的格式签订合同,履行全部纳税义务并有纳税凭证就足够了。

代表黎清完(清化代表团)表示,该法律草案增加了用于买卖房地产的定金交易,这些交易属于公证员的公证权限。
他认为,这是需要向国会明确报告的内容,因为根据第三条的原则,仅规定必须公证的交易是法律规定的必须公证的交易,包括买卖、转让、赠与、遗产分割、出资、抵押,对象是房地产。
对于专业法律未规定必须公证的交易,则按照该专业法律执行。
而根据关于土地、住房、房地产经营的法律规定,买卖、赠与、抵押、出资房地产、住房的合同必须公证、认证。
“如果将用于买卖房地产的定金交易视为买卖房地产交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那么这当然将是必须公证的合同类型。与此同时,目前的房地产和住房交易定金合同并不强制要求公证和认证”,代表Hoàn说。
黎清 hoàn 先生表示,在房屋买卖定金交易、土地使用权转让中,许多人可能认为公证的定金合同将是最佳的,保障各方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但实际上表明,不少卖方因公证的定金合同而遇到很多麻烦。
清化代表团代表援引《民法典》第328条,如果买方未履行订金合同中承诺的义务,则卖方有权卖给他人,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法律规范禁止卖方行使此权利。
然而,当希望出售给其他人而不是已支付定金的人时,就无法对房屋土地买卖合同进行公证,在这种情况下,定金合同已进行公证。因为定金合同已进行公证但尚未取消,因为可能产生争议。
代表分析说:“法院只有在有依据认为该公证违反法律的情况下,才会宣布公证无效。如果没有依据要求法院宣布定金合同违反法律,那么显然这份公证文件仍然有效,直到各方共同要求取消公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