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委员会主席有权于7月1日颁发执业医师执照。
自7月1日起,省人民委员会主席有权分级办理关于执业医师执业许可证的行政手续。
据此,政府第21号决议规定了值得关注的内容,即将诊疗执业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权下放给省人民委员会主席。
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可以办理与执业医师执照相关的所有手续,包括颁发、补发、延期、调整、暂停和收回执业医师执照,适用于之前根据规定颁发的执业证书。
因此,从7月1日起,卫生部不再向执业人员颁发执业许可证和执业证书。
卫生部还有权为私立医院颁发新的诊疗执照,调整特殊类型的技术目录。
对卫生部直属医院颁发、补发、调整经营许可证。 考虑调整补充特殊技术目录的可能性,考虑对全国医疗机构实施新技术、新方法的可能性。
除了下放对执业医师执业许可证办理行政手续的权力外,决议还简化并缩短了在诊疗领域的行政手续办理时间。
例如,对于颁发新的医疗执业许可证的程序,主管机构必须在收到档案之日起 40 天内组织评估,如果符合条件,则必须在收到评估记录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
如有修改、补充要求,必须在评估记录的内容中明确说明。
自收到通知文件和证明已完成整改的证明文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该机构应提出。
颁发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可以在必要时对该机构的整改、维修情况进行实际检查,或实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 未颁发经营许可证的,必须有书面答复并说明原因。
此外,对于调整经营许可证的程序,决议还明确规定了处理档案的期限、补充要求的时间,以及完善档案后的处理期限,确保流程透明,并有具体的时间节点。
同时,在颁发运营许可证后公开信息。自许可证颁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主管机关必须在电子信息门户网站和管理系统上发布机构名称、地址、专业责任人、专业活动范围等信息。
上述权力下放内容将于7月1日生效。整个决议将于2026年4月29日至2028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