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允许出售的剩余屋顶太阳能发电量比例提高到50%
政府第243/2026/NĐ-CP号议定书修订和补充了关于自产自销屋顶太阳能发电的若干规定,允许出售剩余电量。
政府刚刚颁布了2026年6月26日第243/2026/NĐ-CP号议定书,修订和补充了2025年3月3日第57/2025/NĐ-CP号议定书的若干条款,该议定书规定了再生能源发电单位与大型电力用户之间的直接购电机制,以及2025年3月3日第58/2025/NĐ-CP号议定书,该议定书详细规定了《电力法》关于发展再生能源电力、新能源电力的若干条款。
据此,自产自销的屋顶太阳能发电量根据本法令的规定出售剩余电量,包括:
- 使用独立住宅的家庭自产自销的屋顶太阳能发电;
- 自产自销的屋顶太阳能发电,在低压电压等级与国家电网连接;
- 在有电网但尚未与国家电网连接的山区、边境、海岛地区安装的自产自销屋顶太阳能发电;
- 在工程中安装的自产自销屋顶太阳能发电是公共财产...
剩余电力在剩余电力买方和剩余电力卖方之间买卖,包括屋顶太阳能电源的剩余电力和从屋顶太阳能电源蓄电的储电系统(如有)的剩余电力。
剩余电量在逆向转换器(inverter)的输出处确定,并按照以下规定买卖:
根据双方协议买卖的剩余电量,但不得超过屋顶太阳能发电量输出电量的50%,根据辐射强度。(根据第58/2025/NĐ-CP号议定书的旧规定,这一比例为20%)。
从本法令生效之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双方可以协商买卖剩余电量,比例高于屋顶太阳能发电输出电量的50%,根据辐射强度,如果连接区域的电网确保接收能力,剩余电量的买卖满足电网安全运行条件和电力系统运行方式的规定。
对于尚未从国家电网供电的山区、边境、海岛地区,买卖的剩余电量不受限制。 支付的剩余电量是买方向电网供电的全部电能,在电表上测量。 自该地区从国家电网供电之日起,剩余电量的买卖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具体取决于适用时间。
第243/2026/NĐ-CP号议定书也明确指出:剩余电力的买卖价格是前一年由电力市场交易管理单位公布的平均电力市场价格,以越南盾/千瓦时计算。
如果前一年的平均电力市场电价高于适用区域的无存储电池的陆地太阳能发电价格框架的最高价格,则剩余电力的买卖价格由该发电价格框架的最高价格(不含增值税)确定。
出售剩余电量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办理电力经营许可证手续,但根据规定免除电力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