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指示检查副职领导的配置和安排情况
政府要求检查和监督关于按照规定安排和安排副职领导的法律法规。
在实施第十三届中央委员会关于在未来继续建设和完善政治体系机构的第210-KL/TW号结论的行动计划的任务中,政府要求有效开展检查和监督工作。
政府要求各部委、同级机构、各省市人民委员会在国家管理活动中大力从预先检查转向事后检查;各部委、行业要经常检查、严格监督关于分级、分权、分权和运作两级地方政府的新规的实施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困难、障碍和新问题。
整顿、纠正、严肃处理未执行或逃避、缺乏决心、未按规定执行、未达到有权机关提出的目标和要求的组织和个人,特别是负责人。
各部委、同级机构、各省市人民委员会检查、监督,向有权机关报告执行党规、关于安排、安排副职领导数量的法律规定的情况,确保到2030年底,国家行政体系、公共事业单位的机关、组织副职数量按照规定执行。
根据第370/2025/NĐ-CP号议定书,在国家机构调整时,机关、组织、单位负责人的副职数量可能超过规定数量。
自有权机关的组织机构调整决定生效之日起最迟五年内,调整后的机关、组织、单位负责人的副职数量应按照规定执行。
据此,各厅副厅长平均安排3人/厅。
各厅在合并、兼并2个省级行政单位时,副厅长人数增加1人,或在合并、兼并3个省级行政单位时,副厅长人数比规定人数增加2人。
如果该部门按照主管机关的决定进行合并、兼并,合并后的副局长人数将增加1人。
如果该部门按照主管机关的决定进行合并、兼并,并在合并、兼并两个省级行政单位时继续进行合并、兼并,则副局长人数增加2人,或者合并、兼并3个省级行政单位,则副局长人数比规定的副局长人数增加3人。
对于河内和胡志明市,除了规定的副局长总数外,最多可增加10名副局长。
属于该部门的部门,编制少于10名公务员,可安排1名副处长;编制10至14名公务员,可安排不超过2名副处长;编制15名以上公务员,可安排不超过3名副处长。
该法令规定,属于乡级人民委员会的副处长数量是根据平均2名副处长/处的原则计算的。根据上述规定和成立的专业部门数量,乡级人民委员会具体决定属于其管理范围的每个专业部门的副处长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