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安全与公民获取权之间的平衡
国会代表黄氏清翠建议协调处理保护国家秘密、信息安全和公民获取信息权之间的关系。
4月12日,在第一次会议上,国会在会堂上讨论了《信息获取法》(修订)草案。
议会中的许多意见都集中在澄清核心问题上,例如保障人民获取信息的权利、提高基层政府的责任、促进与数据质量相关的数字化转型。
同时完善信息提供流程,使其透明、便捷,并减少行政手续。
代表黄玉廉(林同代表团)认为,此次修订法律的意义不仅在于完善一项关于行政手续的法律,更重要的是完善在数字化转型和两级地方政府组织以及关于数据和个人数据保护的新法律体系形成的背景下,行使人民宪法权利的整个机制。
据廉代表称,项目档案指出了需要解决的 5 个主要瓶颈,包括:信息提供者;可及和不可及的信息界限;公开负担;手续繁琐,并要求与关于数据的新法律保持一致。
这位代表补充说,该草案将数字化转型和提供多渠道信息作为主要轴。这是正确的方向,因为如今获取信息不仅仅是提交申请和等待结果,而必须是方便、及时、可以在数字环境中进行验证的获取能力。
与此同时,扩大向公共事业单位提供信息、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责任是符合实际要求的。 廉代表指出,如果体制不严,信息获取机制可能会被滥用。
代表黄氏清翠(西宁代表团)认为《信息获取法》是关于民主的法律,基于选民的意见,她建议处理国家管理在安全、保障和公民权利、透明度和获取问题上的和谐关系。
根据代表翠的说法,保护国家机密和信息安全以及公民获取信息的权利,本质上是一种辩证关系,既支持又相互制约。 从安全与透明度之间的冲突角度来看,信息禁区越广,公民获取信息的机会就越小。
过去一段时间,仍然存在个人、组织、机构滥用在内部信息中保护国家机密的情况,以作为限制公民获取信息、降低公开性、透明度、人民民主权利、监督权和逃避问责制的借口。
根据上述分析,代表黄氏清翠建议缩小机密信息的范围。如果文件属于国家机密,与其拒绝访问整份文件,不如考虑将公开的内容分离出来,使其不损害国家和民族的利益,正如《国家秘密保护法》中关于国家秘密的规定,以便向公民提供。
关于信息披露,已在法律草案第17条至第22条中明确规定了必须公开的信息、形式、信息披露的时间、处理不准确的公开信息。
然而,在实践中,有些小事,如果不注意纠正,就会失去公开信息的作用和意义。 这是公开以报告的心态,而不是公开以使用。
“因此,我建议修改关于信息获取原则的第 3 条第 2 款,即信息必须准确、完整、及时、易于使用。 在第 18 条中增加关于信息公开形式和时间的条款,即“电子环境中公开的信息必须满足开放数据的技术标准......”——代表们提出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