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信息获取法》,扩大公民获取信息的权利
《信息获取法》(修订版)旨在扩大公民获取信息的权利,从“按需提供”机制转向“主动公开”。
扩大民众获取信息的权利
4月9日上午,继续第一届会议,国会听取司法部长黄清松受政府总理委托,就《信息获取法》(修订)草案提交的呈文。
司法部部长黄清松表示,修订该法律草案旨在继续将党关于广泛弘扬社会主义民主、人民当家作主权利、保障公民获取信息权的主张和路线制度化;加强国家机关、公共事业单位在活动中的问责制、公开透明,为预防和打击腐败、消极和浪费做出贡献。
该法律草案包括 4 章 31 条(比 2016 年《信息获取法》减少 1 章 6 条)。 《信息获取法》(修订版)的一些基本内容包括:修改关于机构名称和责任的规定,使其与重组后的名称和组织模式相符(例如,国会代表团办公室和省级人民议会);调整乡级人民委员会负责提供的信息范围(第 10 条);不具体规定作为提供信息的牵头机构,如现行法律第 9 条第 2 款,而是规定省人民委员会、乡级人民委员会确定为公民提供信息的牵头单位(第 10 条第 2 款 d 点和 e 点)。

该法律草案还修改了关于公民不得获取信息和公民有条件获取信息的规定(第15条和第16条),以确保更具体、完整、清晰、统一,并与相关法律法规保持一致。 获取属于个人数据的信息应按照关于个人数据保护的法律规定执行。 对珍贵档案资料的有条件获取应按照关于档案的法律规定执行...
继续审查、研究、补充必须在数字平台上公开的信息
法律与司法委员会主任潘志孝在审查报告中表示,委员会基本同意该法律草案的内容,但建议继续研究,扩大对使用国家预算、财政、公共财产的其他组织(如政治-社会组织;党和国家委托任务的群众团体等)的调整范围,以确保满足公民日益增长的信息获取需求。
关于不得访问的信息(第15条)和条件允许访问的信息(第16条),该草案规定了6组不得访问的信息和4组条件允许访问的信息。 法律与司法委员会基本赞成,但建议仔细审查“危害”、“内部事务”等定性术语,以避免在执行过程中造成困难。

审查机构还建议起草机构研究补充其他弱势群体(如老年人、穷人、儿童、处境困难的人......),也将适用第7条中的特殊规定,更好地保障公民获取信息的权利。
继续审查、研究、补充必须在数字平台上公开的信息;公民不得访问和有条件访问的信息,以确保与现行法律保持一致,并更好地保障公民获取信息的权利。
继续审查、修改《法律草案》中的一些内容,使其具有概括性、原则性的规定,并责成政府详细规定、指导实施,以正确执行在立法中更新思维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