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检查委员会决定对现任书记处以纪律处分并退休
中央检查委员会决定对现任和退休的书记、副书记给予谴责、警告、撤职等纪律处分。
当需要补充检查委员会委员、副主任时,不必申请批准。
4月13日上午,在全国贯彻落实中央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的会议上,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检查委员会主任陈士青贯彻落实了关于党的检查、监督和纪律工作的2026年4月11日第21-QĐ/TW号规定的新问题。
中央检查委员会主任强调“哪里有党组织、党员的活动,哪里就必须进行检查、监督”,不让地方、领域空缺、漏掉;不让党检查、监督工作无法实现的“空白”、“暗区”。
补充各级纪委的任务和权力规定,如:
当需要补充监察委员会委员、监察委员会副主任时,如果与已批准的人事提案相比仍然不足,则党委常委会执行推荐人员的程序,并向上级党委常委会报告以供审查和决定,无需申请批准。
中央检查委员会主任表示:“这是党内行政手续改革的一步,以前必须申请批准,现在可以这样做,稍后汇报。”并表示,当更换检查委员会主任时,必须与上级检查委员会沟通,向党委常务委员会报告,供其审查和决定,然后再推荐以增选主任。
各级纪委有权连接国家机关在银行、证券、财产登记、土地、税务、监察、审计、起诉、审判、执行等领域的数据库,以及其他数据库,以服务于检查、监督工作;访问和使用数据库应按照党的规定和国家法律执行。
在进行检查和监督时,使用了一些措施:录音、录像;查封档案、文件;要求职能部门冻结账户、查封财产、暂停出境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检查、监督过程中,如果发现党组织、机关、单位或个人有违反刑事法律的迹象,则向主管机关报告、征求意见,并将相关档案、文件移交给调查机关处理。

关于处理最终申诉的纪律处分
中央检查委员会主任强调了对中央检查委员会在执行违规党员纪律处分方面的权力下放和增加。
中央检查委员会决定对基层以上级别的党员、党委委员进行纪律处分;对省委、市委和中央直属党委委员(包括书记、副书记、现任和退休的常务委员会委员)进行谴责、警告、撤职,党员是政治局、书记处管理的干部,但不是中央委员会委员。
基层直属上级党委常务委员会是解决基层党委常务委员会处理的对党组织、党员进行谴责、警告等纪律处分的最终申诉的级别。
省、市党委常务委员会和中央直属党委是解决对党组织、党员的谴责、警告等纪律处分形式的最后申诉的级别,由上级基层党委常务委员会直接解决。
中央检查委员会是解决对免去党员职务的纪律处分;由省委、市委常务委员会和中央直属党委决定的谴责、警告等形式的最后申诉的机构。
书记处是解决由省委、市委常务委员会和中央直属党委解决的开除党员纪律处分形式的最后申诉的机构;由中央直属党委、组织或以下部门决定的党组织进行谴责、警告。
政治局是解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的开除党员纪律处分形式的最后申诉的机构。
中央委员会是解决中央书记处、政治局决定的纪律处分形式的最终申诉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