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市少数民族干部比例将至少达到3%以上
政府总理批准了省级和乡级少数民族干部比例、结构和质量的具体目标。
政府副总理范氏青茶于2026年3月24日签署了第470/QD-TTg号决定,批准了“2026-2030年国家机关、公共事业单位少数民族干部、公务员、工作人员队伍发展提案,展望2035年”(提案)。
关于少数民族干部比例,该提案提出了奋斗路线图,从2026-2030年达到80%,从2030-2035年达到100%,具体比例如下:
在省、市:对于少数民族人口占该省总人口5%至10%以下的省份,省级分配的编制总数至少为3%至5%。
对于少数民族人口占该省总人口10%至30%以下的省份,省级分配的编制总数至少为5%至10%。
对于少数民族人口占该省总人口30%至50%以下的省份,省级分配的编制总数至少为10%至15%。
对于少数民族人口占该省总人口50%至70%以下的省份,省级分配的编制总数至少为15%至20%。
对于少数民族人口占该省总人口70%以上的省份,省级分配编制总数的最低为20%。
在乡、坊、特区:
对于少数民族人口占该社总人口5%至10%以下的社,至少占该社分配编制总数的5%。
对于少数民族人口占该 xã 总人口 10% 至 30% 以下的 xã,至少占 xã 分配编制总数的 5% 至 15%。
对于少数民族人口占该 xã 总人口 30% 至 50% 以下的 xã,至少占 xã 分配编制总数的 15% 至 25%。
对于少数民族人口占该 xã 总人口 50% 至 70% 以下的 xã,至少占 xã 分配编制总数的 25% 至 35%。
对于少数民族人口占该 xã 总人口的 70% 以上的 xã,至少占 xã 分配编制总数的 35% 到 50%。
在履行民族工作职能和任务的机关、单位:
民族与宗教部至少占分配编制总数的20%到25%。
各部委、部门或同级组织、单位、部级机构、政府机构,其民族工作职能和任务至少占分配编制总数的25%。
省人民议会民族委员会、省民族与宗教厅:省人民议会民族委员会成员总数的最低20%;省民族与宗教厅分配的总编制的最低20%,对于少数民族人口占该省总人口5%至10%以下的省份。
省人民议会民族委员会成员总数至少占25%;对于少数民族人口占该省总人口10%至30%以下的省份,省民族与宗教厅分配的总编制至少占25%。
最低为省人民议会民族委员会成员总数的30%;对于少数民族人口占该省总人口30%至50%以下的省份,省民族与宗教厅分配的总编制的最低为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