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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中央讨论了关于执行党章的中央委员会规定草案,其中提到了在乡镇、坊、经济特区试点成立基层非国有企业党委。 图片:越通社
在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中央讨论了关于执行党章的中央委员会规定草案,其中提到了在乡镇、坊、经济特区试点成立基层非国有企业党委。 图片:越通社

在乡镇、坊、经济特区试点成立基层非国有企业党委

VƯƠNG TRẦN (báo lao động) 06/04/2026 09:13 (GMT+7)

关于执行党章的规定草案提到了在乡镇、坊、经济特区试点设立基层非国有企业党委。

根据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结果快速通知,中央委员会讨论并一致认为,中央委员会关于执行党章的规定草案是在总结15年执行党章(2011-2025年)的报告的基础上精心准备的;中央直属各级党委、中央机关、单位、中央各党组、中央委员会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该规定包括 33 个项目,其中继承了关于执行党章的中央委员会 2025 年 5 月 26 日第 294-QĐ/TW 号规定的 12 个项目的内容;一些补充和修订的内容。

其中,补充和修改关于处理违规吸收人员入党、承认正式党员的情况的规定(第4.4节),以明确有权机关取消吸收人员入党、承认正式党员、从党员名单中除名或审查、核实并按照规定重新办理手续的权力和责任。

补充、修订关于发放和管理党员证、管理党员档案和转党手续的规定(第6条);关于申请免除工作和党内生活资格的党员的规定(第7.1条)。

补充和修改关于党的组织体系的一些规定(第10条),例如:

根据书记处的规定和中央组织部的指导,试点在乡镇、坊、经济特区设立基层非国有企业党委(第b节,第10.4.2点),以减少在非国有企业党组织数量较多的地区,隶属于乡镇党委的党组织。

试点将基层上级权力移交给隶属于乡、坊、经济特区党委的基层党委;移交给隶属于国有企业党委的基层党委,而这些企业此前是基层党组织的直属上级党委,当条件足够时(第10.6.3点),以加强分级,克服在党员数量多、隶属于多个党组织且在2025年实施整顿、移交之前已成为基层党组织直属上级党委的党委,在党的建设工作中克服困难和不足。

基层党委常务委员会被赋予上级权力,根据规定(第10.6.2点b项)决定干部工作,以配合政治局关于干部工作的规定。

有权机关审查并收回在具有特殊特征的地方成立上级党支部的决定(第10.4.4条);当党支部不符合规定条件时,将上级党支部授权、试点授权给基层党支部(第10.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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