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提醒,年租金低于10亿越南盾的出租人必须按时报告收入。
税务局刚刚发布了针对年收入低于10亿越南盾的出租房屋个人的指导信息。
税务局表示,根据政府第141/2026/NĐ-CP号议定书的现行规定,从事租赁房地产(BĐS)活动的个人,年总收入低于10亿越南盾,不应缴纳增值税(GTGT),也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TNCN)。
虽然没有产生纳税义务,但关于自申报、自纳税方式的申报义务,从2026年1月1日起,出租房地产的个人仍需办理以下手续:通知当年出租房地产的收入;通知用于经营的账户/电子钱包号码。
根据税务局的指导,个人可以选择一年内一次或两次报告收入。
对于一个税收年度的一次性收入通知。 收入通知期限最迟为下一税收年度的公历年1月31日。
对于在一个税收年度内两次通知收入的情况。第一次收入通知的截止日期为税收年度的7月31日,第二次收入通知的截止日期为税收年度后的公历年1月31日。
在执行房地产租赁活动收入通知时,个人使用财政部2026年5月13日第50/2026/TT-BTC号通知随附的01/BĐS号表格。
对于拥有两处以上出租房地产的个人,在执行收入通知时,需要根据01/BK-BĐS号表格(随财政部2026年3月5日第18/2026/TT-BTC号通知发布)增编房地产详细清单附录,以充分申报每处出租活动产生的房地产信息。
收入通知完全通过电子方式在eTax Mobile应用程序上执行,或通过税务行政手续信息系统:dichvucong. gdt. gov. vn。
对于属于特殊情况的个人,包括老年人、残疾人、社会保障对象、居住在经济社会条件特别困难的地区或属于其他不可抗力情况,无法进行电子交易的,应直接提交档案或通过邮政服务将档案发送至乡级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税务局还表示,如果个人在同一省、市或其他省、市拥有多个出租房地产,可以选择一个出租房地产的税务机关来执行收入通知。
对于银行账户或电子钱包的通知,此信息直接在01/BĐS号表格(随第50/2026/TT-BTC号通知发布)上申报。纳税人只需申报一次,如果此前未向税务机关发送信息或信息未在房地产租赁合同中显示。
通知账户/电子钱包号码的期限与上述收入通知期限相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