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没有标准的公务车接送职务将被处以高达2000万越南盾的罚款
使用汽车接送人员从住所到工作场所,以及用于非标准职务的公务用车,将被处以高达2000万越南盾的罚款。
该规定在第55/2026/NĐ-CP号议定书中有所提及,该议定书修订和补充了2019年7月11日第63/2019/NĐ-CP号议定书的若干条款,该议定书规定了公共资产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国家储备;国家金库,该议定书已由政府2021年11月16日第102/2021/NĐ-CP号议定书修订和补充了若干条款。
根据最新规定,对未按规定使用公共财产、未按投资、配备、采购的财产使用目的和功能的组织处以 5,000,000 越南盾至 2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除非财产已按照规定决定改变使用功能)。
其他行为包括使用办公场所、事业单位作为住宅或用于个人目的;使用汽车接送人员从居住地到工作场所,对于没有接送标准的职位;使用汽车为没有标准的职位服务;将汽车、机械、设备、其他财产用于个人目的。
对于有破坏或故意损坏公共财产行为但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组织和个人,处以 2,000,000 越南盾至 2,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关于补救措施的规定是,根据关于违反行为的公共财产法律规定,强制补充和完善缺失的档案。
强制退还与违规行为资产价值相对应的金额,与资产价值相对应的金额是超出资产标准、定额的交付部分;强制恢复资产在违规行为发生前的状态。
确定超出标准、定额的价值,作为处罚违规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的依据,规定如下:
如果移交的财产是汽车、机械、设备、非办公场所的其他财产、超出标准和定额的事业活动场所:超出的价值由超出的财产数量乘以相应财产在会计账簿上的剩余价值确定。如果剩余价值为零(0),则超出的价值按财产原值的20%计算。
如果资产尚未被跟踪、记录在会计账簿中,则根据资产的来源以及相关档案、凭证(如有)来确定资产剩余价值,符合关于资产管理制度、损耗、折旧的法律规定。
对于尚未制定关于该资产管理、损耗、折旧制度的法律规定的情况,资产剩余价值的确定应按照财政部的指导进行。
对于交付的财产,如汽车、机械设备、非办公场所的其他财产、事业单位,数量是正确的,但价格超过标准、定额:超过的价值以资产在会计账簿上的剩余价值减去资产根据主管机关、有权机关规定或决定的标准、定额的最高价格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