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关于移交和使用公共财产的规定,将被处以高达2000万越南盾的罚款
政府规定,对于违反移交、使用公共财产、毁坏或故意损坏公共财产的行为,处以高达2000万越南盾的罚款。
该内容已在政府第55/2026/NĐ-CP号议定书中规定,该议定书修订和补充了许多关于行政处罚公共财产管理领域的新规定。
第55/2026/NĐ-CP号议定书的一个值得注意的新亮点是补充了关于确定因行政违法行为获得的非法利益的原则的具体规定:
确定非法所得额由有权处罚行政违规行为的人执行,并记录在行政处罚决定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决定中。
非法所得额的确定如下:对于已结束的行政违法行为,非法所得额从组织、个人开始实施行政违法行为到停止违法行为之时确定。
对于正在实施的行政违法行为,非法所得额从组织、个人开始实施行政违法行为到有权机关、人员发现违法行为之时确定。
对于实施多项行政违法行为的组织和个人,则根据每项行政违法行为确定非法所得额。
同时,第55/2026/NĐ-CP号议定书还规定,对购买超出机关、有权机关规定的标准、定额的财产的组织处以罚款,罚款标准如下:
- 在购买价值超过 50,000,000 越南盾的资产的情况下,从 2,000,000 越南盾到 5,000,000 越南盾。
——在购买价值超过50,000,000越南盾至75,000,000越南盾的财产的情况下,从5,000,000越南盾到10,000,000越南盾。
——在购买价值超过75,000,000越南盾的资产的情况下,从10,000,000越南盾到20,000,000越南盾。
第55/2026/NĐ-CP号议定书还修改和补充了关于处理违反关于移交、使用公共财产、破坏或故意损坏公共财产规定的行为的第8条,如下: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组织处以 1,000,000 越南盾至 5,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未按规定期限向机关、有权机关决定交付给接收机关、组织、单位的财产;未按规定期限接收机关、有权机关决定交付给机关、组织、单位的财产。
对在未按法律规定由主管机关、有权人作出财产移交决定的情况下移交公共财产的组织,或未按主管机关、有权人关于财产移交决定的对象、类型、数量正确移交公共财产的组织(按每项财产计算)处以以下罚款:
在移交价值低于50,000,000 越南盾的公共财产的情况下,从2,000,000 越南盾到5,000,000 越南盾;在移交价值从50,000,000 越南盾到75,000,000 越南盾以下的公共财产的情况下,从5,000,000 越南盾到10,000,000 越南盾;在移交价值75,000,000 越南盾以上的公共财产的情况下,从10,000,000 越南盾到20,000,000 越南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