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居民小组的安排:政府关于原则和权限的最新规定
对未达到规定标准或不符合社会经济管理、发展要求的村庄、居民区进行重新安排和组织。
5月26日,政府颁布了第185/2026/NĐ-CP号议定书,规定了村、居民区的组织、活动以及对村、居民区非专职人员的制度和政策。
该法令的第8条规定了成立、整理、重组、解散、命名、更名的村庄和居民区的原则。
据此,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民主、公开、透明;继承和发扬优良的历史、文化、风俗习惯,符合当地的自然条件、地域特点、人口规模和经济社会条件;保障服务于居民社区组织和活动的必要条件。
乡级地方政府有责任保障村、居民区组织和活动的必要条件。
成立村、居民小组必须符合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文化特色、传统;各乡级行政单位在整顿后的特殊条件以及二级地方政府的组织模式。
对未达到法律规定或符合管理、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化、人口分布以及居民社区组织活动要求的标准的村庄、居民区进行重新安排和组织。
重新安排和组织村庄和居民区需要仔细考虑地理位置、地形、风俗习惯、民族、宗教、人口特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当地人民的愿望等因素。
确保做好军事、国防工作,维护政治稳定、社会安全秩序,在人民中形成共识,方便人民生活,提高基层政府对人民的管理和服务效率。
村、居民小组的解散在必要情况下进行,原因是地理、地形因素的变化、村、居民小组的重新安排、组织或实施赔偿、安置方案。
根据本法令第2条的规定,确定村、居民小组的类型,并命名村、居民小组,在村、居民小组的成立、整理、改组过程中同时进行。
村、居民小组的更名是在同一乡级行政单位内村、居民小组名称重复的情况下进行的,或者根据村、居民小组人民的意愿。

该法令第9条规定了成立、整顿、重组、解散、命名、更名村、居民区的权力;将居民区合并到现有的村、居民区。
据此,乡级人民议会决定在辖区内成立、整理、改组、解散、命名、更名村、居民区;将居民区并入现有村、居民区。
在非地方政府级别的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人民委员会决定在当地设立、整理、重组、解散、命名、更名村、居民区;将居民区并入现有村、居民区。
本法令自2026年5月26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