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发送和接收国家机密文件的计算机只能连接独立的LAN网络
政府规定,用于发送和接收国家机密电子文件的计算机不得连接到计算机网络或互联网。
该内容规定在第63/2026/NĐ-CP号议定书中,该议定书详细规定了《国家秘密保护法》的若干条款和实施措施。
发送和接收国家机密电子文件的规定如下:
国家机密电子文件必须获得编号、发布时间,并通过国家机密电子文件管理系统的功能(数字化国家机密电子文件除外)在发送前创建红色密钥标志。
国家机密电子文件(数字化的国家机密电子文件除外)必须由有权人的数字签名和机关、组织的数字签名签署;
用于发送、接收国家机密电子文件的计算机不得连接到计算机网络(独立的LAN网络、互联网、电信网络除外),除非按照关于密码的法律规定或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发送方有责任检查、跟踪,确保国家机密电子文件的完整性,并发送给正确的接收方。
接收国家机密电子文件时,接收方必须检查文件的完整性、文件数量、每份文件的页数、附件(如有),盖章接收的国家机密电子文件,并通过国家机密电子文件管理系统进行登记。
如果发现错误,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接收方必须通过国家机密电子文件管理系统及时反馈,以便发送方了解,并按照规定处理,或向接收方机关、组织的主管人员报告解决。
根据规定,将国家机密文件、容器带出国内工作场所的规定如下:
——将国家秘密文件、容器带出存放地,必须用于处理、解决分配的任务;
——完成任务后,将国家秘密文件、容器带出国内工作场所的人员,必须将国家秘密文件、容器归还给保管场所。
将国家机密文件、容器带离存放地,用于出国工作的规定如下:
- 将国家秘密文件、容器带出存放地用于出国工作的人员,必须向《国家秘密保护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的主管机关征得书面许可;
- 申请将国家机密文件、容器带出保管地点,用于出国工作,必须明确说明姓名、职务、工作单位;文件、容器的类型、内容摘录、机密度;使用目的;工作时间、地点;保护国家机密的措施;
该法令明确规定,将国家秘密文件、容器带出存放地,必须由直接管理国家秘密的机关、组织负责人规定的安全保障手段、设备存放、存放、运输,并在带出存放地期间进行保护,以防止国家秘密泄露、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