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轻手续负担,为宗教信仰活动创造便利条件
《宗教信仰法》(修订草案)有助于减轻手续负担,为组织和个人从事宗教活动创造便利条件。
4月8日下午,继续第一届会议,第十六届国会听取了民族与宗教部部长阮廷康关于《宗教信仰法》(修订)草案的呈文。
阮庭康部长表示,该法律草案是在总结2016年《宗教信仰法》实施实践的基础上制定的,同时将党的方针政策和宪法关于人权、公民权利的规定制度化。
根据呈文内容,该法律草案共9章61条,比现行法律减少7条,其调整范围涉及信仰、宗教自由权;宗教组织的组织和活动;以及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其中一个值得注意的点是,政府提出了四个主要的政策组,重点是完善信仰、宗教活动的原则,特别是在数字环境中;加强分级、分权;补充符合实践的管理工具;并简化与数字化转型相关的行政手续。
该法律草案还显示了明确的改革方向,许多行政手续被削减,从“建议”改为“登记”,从“登记”改为“通知”,同时逐步从“事前检查”改为“事后检查”。 这被认为是合适的一步,有助于减轻手续负担,为组织和个人从事信仰和宗教活动创造更有利的条件。
该法律草案修订和补充了许多与集中宗教活动、人事工作、宗教培训以及宗教组织的医疗、教育和慈善活动相关的规定。
一些新内容,如网络空间上的宗教活动、国际合作,也被纳入调整,反映了融入和数字化转型背景下的实际需求。
该法律草案继续确保与越南是成员的关于人权的国际条约的兼容性,同时与保障国防、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要求相结合。

国会文化与社会委员会主任阮得荣在介绍审查《宗教信仰法》(修订)草案的报告时,基本赞同本次修订草案中的内容。
关于网络空间信仰、宗教活动的规定,委员会一致认为有必要,但建议进行修改,以避免与《网络安全法》的规定重叠,只应明确该领域的特殊性。
关于管理分权,文化与社会委员会评估认为,新规定紧跟大力推进地方分权的精神。 然而,分权需要与实际情况相结合,确保可行性,特别是对于乡镇一级。 一些意见建议允许省级部门在具备人力和组织条件时主动分权或授权。
对于宗教场所以外的活动,文化与社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对登记主体、解决期限做出更明确的规定,以便既为宗教活动创造条件,又保障国家管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