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空间信仰、宗教活动的新建议
该法案草案中的建议明确指出,必须在收到主管国家机关的要求后 24 小时内阻止或删除违规内容。
这是民族与宗教部正在征求人民意见的《信仰、宗教法》(修订)草案的新内容之一。
据此,《信仰、宗教法》(修订版)草案补充规定,在网络空间开展信仰、宗教活动是指组织、个人根据信仰、宗教法律规定,在由包括电信网络、互联网、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信息处理和控制系统、数据库在内的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的连接网络系统形成的环境中开展信仰、宗教活动。
具体内容,如机关、组织、个人在网络空间开展信仰、宗教活动的原则和责任,草案还建议规定,例如:本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的代表、宗教场所管理委员会和其他组织、个人可以在网络空间开展信仰活动;神职人员、职员、修行者、宗教组织、直属宗教组织、获得宗教活动登记证书的组织、集中宗教活动团体可以在网络空间开展宗教活动。
组织和个人在网络空间开展信仰、宗教活动时,必须遵守规定,不得违反本法第6条规定的禁止行为;确保保护和发扬民族的优秀文化和传统价值。
同时,要有明确的识别内容,以便区分宗教场所的信仰活动内容、宗教组织的宗教活动、直属宗教组织、获得宗教活动登记证书的组织、集中宗教活动团体与其他内容;关于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
组织、个人在网络空间开展信仰、宗教活动时,有责任按照关于信仰、宗教的法律规定,向有权的国家机关通报、登记、提出关于信仰、宗教活动的建议;向有权的国家机关通报在网络空间开展信仰、宗教活动的地址、信息渠道;遵守有关信仰、宗教的法律和相关法律;
对在网络空间提供的内容和信息负责;存储信仰、宗教活动信息和档案,并在有权机关要求时提供信息和档案线索;管理、监督属于管理责任的网络空间信仰、宗教信息渠道的活动;
有技术解决方案来控制和消除在网络空间开展信仰、宗教活动时违反法律的内容。
组织和个人必须在收到主管国家机关的要求后,最迟24小时内进行阻止和删除违规内容。
如果未按要求执行,有权的国家机关将采取技术措施,制止违反信仰、宗教法律的内容,并按照法律规定采取处理措施。
电信企业有责任根据主管国家机关的要求,阻止违反信仰、宗教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