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增加对提前退休的职业军人的补贴
国防部建议在某些具体情况下,专业军人提前退休。
司法部正在审核国防部牵头起草的关于修改和补充政府关于军官、专业军人(QNCN)、国防工人和官员在军队退伍时一次性补贴制度的 3 项法令的若干条款的法令草案。
在该法令草案中,国防部建议对根据法律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军衔提前退休的军人提供最高退休年龄的待遇。
根据有权机关的决定,因改变组织或改变组织、编制而产生的冗余军人(不包括根据政府单独规定,在实施政治体系机构调整中享受政策、制度的人员),军队不再需要安排使用,则提前退休时,最高年龄根据军衔,每提前退休一年可获得相当于5个月工资的一次性补贴;
QNCN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况,由于重组,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不再担任主管机关的领导、管理职务,或被主管机关任命为较低的领导、管理职务,但有提前退休的意愿并获得主管机关的同意,那么提前退休时,最高年龄根据军衔,每提前退休一年可获得相当于5个月工资的一次性补贴;
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的军人,在相邻的前一年或退休审查年度,被主管机关认定不再符合为军队服务的健康标准,则提前退休时,按军衔级别最高年龄,每提前退休一年可获得相当于5个月工资的一次性补贴;
除了上述规定外,QNCN在按军衔提前退休时,如果符合社会保险法律规定的领取养老金的条件,则不因提前退休而扣除养老金比例,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享受对革命有功人员的优惠待遇(如有),并按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工龄获得一次性补贴,具体如下:
有20年以上工作并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军人,头20年工作可获得相当于5个月工资的补助;对于剩余的年限(从第21年起),每年可获得相当于0.5个月工资的补助;
有15年至20年以上工作并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军人,可获得相当于5个月工资的补助。
如果解决制度不符合本款规定,则收回并向国家预算缴纳已支付的一次性补贴款项,并审查相关机关、单位、组织和个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