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允许越南石油公司进口原油、生产汽油和石油的原料
政府部署紧急解决方案,确保在中东冲突前保障能源安全,允许越南石油公司进口原油,作为生产汽油和石油的原料。
在2026年3月6日的第36/NQ-CP号决议中,政府提出了一些应对正在发生的中东冲突的紧急解决方案。
政府同意适用2022年《石油法》第59条第8款的规定,据此要求石油公司出售其在越南市场上拥有的原油,用于原油/凝析油(尚未签订销售合同),以满足国内炼油厂的需求和加工技术。
授权财政部部长指导越南国家工业-能源集团(PVN)(取代政府)成员理事会决定具体内容,确保灵活、高效,符合石油和天然气法律法规。
同时,政府还允许越南石油集团及其在原油加工、经营领域运营的成员单位(平山炼油化工股份公司、越南石油总公司)进行原油、汽油生产原料的买卖、进出口。
政府授权工贸部和财政部负责国家管理和代表资本所有权,在危机情况下指导越南石油公司和各集团;各部委必须依法承担国家管理责任。
工贸部依法仔细审查,主动采取措施保障汽油供应,满足国内生产经营和消费需求;不出现汽油短缺;及时报告、提出建议,对超出权限的问题提出建议。
工贸部牵头,配合财政部根据其权限,指导越南电力集团、越南石油公司及相关单位统一优先使用国内天然气发电的原则,并在使用国内天然气替代进口液化天然气方面建立互换机制。
确保遵守关于电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最大限度地减少电力生产的燃料供应短缺风险,增加凝析油/原油的开采量(增加到天然气),保障国家能源安全。
政府还同意工贸部牵头,并与财政部协调,在政府本决议颁布后立即实施调整汽油价格的措施,当市场上普遍消费的汽油商品之一的汽油基础价格当日比上一期公布的汽油基础价格上涨7%时。
汽油价格的调控和汽油基础价格的公布由工贸部牵头,在汽油基础价格上涨7%后,与财政部 phối hợp 实施。
当汽油基础价格相对于上一期公布的基础价格上涨低于 7% 时,汽油价格的调控将继续按照第 80/2023/NĐ-CP 号法令第 1 条第 11 款的规定执行(每周四)。
根据关于构成汽油和石油基础价格的因素的数据,以及财政部在汽油和石油价格管理日12点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的意见,工贸部公布了汽油和石油的基础价格和销售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