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自5月15日起废除第100号交通违规处罚法令。
政府废除了第100/2019/NĐ-CP号议定书,该议定书规定了道路和铁路交通领域的行政处罚。
该内容在政府关于铁路交通领域行政违法行为处罚的第81/2026/NĐ-CP号议定书中提到。
第81/2026/NĐ-CP号议定书共4章50条,规定了行政违法行为、已结束的行政违法行为、正在实施的行政违法行为、处罚形式、处罚额度、对每项行政违法行为的补救措施、被处罚对象、处罚权限、按职务具体罚款额度、对行政违法行为立案权限以及在铁路交通领域执行行政违法行为处罚形式。
该法令规定了铁路交通领域的违规行为,包括:违反关于信号、铁路交通规则和保障铁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的规定;违反关于铁路基础设施的规定;违反关于铁路交通工具的规定;违反关于铁路经营的规定;其他与铁路交通相关的违规行为。
本法令自2026年5月15日起生效;废除政府2019年12月30日第100/2019/NĐ-CP号法令,该法令规定了道路和铁路交通领域的行政处罚(经政府2021年12月28日第123/2021/NĐCP号法令修订和补充,该法令修订和补充了海事、道路和铁路交通、民用航空领域的行政处罚法令的若干条款)。
据公安部交通警察局称,废除第100号议定书并不意味着停止处罚交通违规行为,而是根据各个专业领域进行分离和调整。
据此,第100/2019/NĐ-CP号议定书,以及在第123/2021/NĐ-CP号议定书中修订和补充的内容,将失效。
这是自2019年颁布的法令,详细规定了违反行为、处罚形式和程度、补救措施,以及在公路和铁路交通领域立案和处罚的权力。
此前,政府已颁布第168/2024/NĐ-CP号议定书,规定了对违反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的行政处罚,同时实施扣分、恢复驾驶执照积分的机制,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
该法令已修改、补充并废除了第100号议定书的一些内容,以适应新的规定体系。
随后,2025年12月22日,政府颁布了第336/2025/NĐ-CP号议定书,规定了道路活动中的行政处罚。该议定书继续调整与道路交通领域处罚相关的规定,同时取消了铁路领域的一些处罚内容。
因此,经过多次修订、补充和按管理领域划分后,第100/2019/NĐ-CP号议定书已根据第81/2026/NĐ-CP号议定书正式全部废除。
根据现行规定,道路领域违反交通秩序和安全的行为将根据关于道路交通的专业法令进行处罚,其中包括扣分、恢复驾驶执照积分的机制。
对于属于其他与公路、铁路交通相关的国家管理领域的违规行为,但未在这些法令中规定,处理将依据各领域相应的行政处罚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