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平台上对个体工商户的纳税申报和抵扣方式
当在电子商务平台、数字平台上开展业务时,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必须申报和结算税款。
第68/2026/NĐ-CP号议定书和第18/2026/TT-BTC号通知规定了许多与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申报纳税、缴纳税款、使用电子发票和税务管理相关的新内容。
具有订购和支付功能的平台必须扣除税款
第68/2026号议定第11条的亮点是平台运营单位的责任。 因此,国内外电子商务平台、数字平台如果具有在线订购和支付功能,则必须对每笔产生的交易向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代扣代缴税款。
该规定继承并同步于第117/2025/NĐ-CP号议定书,旨在控制现金流,限制税收流失,并提高对快速发展的在线业务的透明度。
卖方自行申报和纳税的情况
如果该平台没有在线订购和支付功能,纳税义务将回归卖家。 经营户、个人居民必须按照第68/2026号议定书第8条、第9条和第10条的规定自行申报和纳税。
对于不在此类平台上经营的非居民个人,也必须根据第117/2025号议定书自行申报和纳税。 然而,该组无需向税务机关报告当年实际产生的收入,也无需进行个人所得税结算。
巨额收入必须按年结算税款
另一个重要点是关于个人所得税结算的规定。 因此,经营户、个体经营者如果年总收入超过30亿越南盾,或收入超过5亿越南盾,并选择按应税收入乘以税率计算税款的方法,则必须汇总收入以按年结算税款。
在决算过程中,各平台已扣除并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将从应纳税义务中扣除,避免重复征收的情况。
按照财政部的指导完善档案
关于手续,对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的纳税申报将按照财政部的指导进行。 这被认为是确保申报、纳税流程统一、同步进行的最后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