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了自3月15日起取消的9位身份证号码和身份识别号码的确认要求。
从今天起生效的官方政策之一是取消对9位身份证号码的确认要求,身份证号码已被取消。
第58/2026/NĐ-CP号议定书修订和补充了第70/2024/NĐ-CP号议定书的一些内容,详细规定了《身份证法》的实施,自3月15日起生效。
据此,本法令第5条第7款已修改了关于确认9位身份证号码、个人身份号码(ĐDCN)信息的第70/2024号法令第12条。
据此,9位身份证号码、已销毁的身份证号码已被加密,集成在身份证上的二维码、身份证存储部分、国家身份识别应用程序(VNeID)中。
机关、组织、个人在身份证上扫描二维码,在身份证存储部门内获取信息,在VNeID应用程序上获取信息,并使用通过二维码检索的9位身份证号码、已取消的身份证号码,在身份证存储部门内,在VNeID应用程序上获取信息,用于办理行政手续、公共服务、其他交易和其他活动;不得要求公民提供已取消的9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的确认。
因此,从3月15日起,已取消的9位身份证号码和身份证号码的信息不仅在二维码中被加密,还集成在身份证存储部门和VNeID应用程序中。
此外,第58/2026/NĐ-CP号议定书还明确指出,通过以下方式可以利用9位身份证号码、已取消的身份证号码:扫描卡上的二维码;在卡的存储部门进行提取;在VNeID应用程序上提取信息。
除了上述内容外,第58/2026号议定还修改和补充了关于将信息集成到身份证的程序和手续的第70/2024号议定第20条第5款,针对6岁以下的人申请、更换、补发身份证的情况,公民在身份证丢失或身份证损坏无法使用或因行政区划变更而更换身份证时,通过国家公共服务门户网站、VNeID应用程序申请补发身份证。
据此,公民或6岁以下的法定代表人选择需要整合的信息,并附上申请、更换、补发身份证的档案;
公安部身份管理机构通过身份数据库、国家数据库、专业数据库进行检查、核对、验证整合要求的信息,并对成功验证的信息进行整合;
公安部身份管理机构通报向公民退还身份证时的信息集成结果;
公民或6岁以下的法定代表人应按照法律关于费用和手续的规定,支付身份证上信息的集成、更新和调整费用以及快递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