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建议每个月允许犯人进行10分钟的视频通话。
公安部监狱、强制教育机构、教养院管理警察局刚刚颁布了一份关于详细规定囚犯见面、收礼和联系制度的通知草案。
在第12条第2款的通告草案中,规定了犯人和亲属之间有图像和声音的联系。
据此,第12条第2款a点规定,罪犯可以通过公安部管理的专业信息系统与亲属进行有形、有声音的联系,该系统由拘留机构建立、管理和控制,通过互联网连接到亲属的终端设备。
联系由拘留机构负责人决定,并在整个联系过程中组织和监督;如有必要以确保拘留机构的安全、秩序和安全,此项工作可能会根据有权人的决定被暂停或不予执行。
犯人不得自由使用互联网或使用本款规定的系统以外的应用程序、通讯平台。
根据第12条第2款b项,亲属通过本条第2款a项规定的专用信息系统进行在线登记,完整申报联系人信息,用于确定身份、与犯人的关系以及预计联系时间;拘留机构在执行前确认符合条件。
仅允许在亲属的图像和声音在联系过程中直接接收并与已确定的身份信息和图像相符时进行交流。
当犯人与亲属进行有图像、有声音的联系时,犯人必须正确执行已注册的信息,包括亲属的联系信息和在管理联系过程中记录的交流内容;
使用越南语,除非犯人无力使用越南语,并经拘留机构审查,允许使用符合管理条件的其他语言并有监护人员。
囚犯与亲属之间的有图像的联系,每月不超过一次,每次时间不超过10分钟,且免费进行。
负责监督囚犯通过电话或通过图像、声音与亲属联系的干部,必须有跟踪簿,更新有关组织囚犯通过电话或通过图像、声音与亲属联系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