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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边做公司一边做生意,按什么方式缴纳社会保险? 制图:香江
一边做公司一边做生意,按什么方式缴纳社会保险? 制图:香江

社会保险回复了既从事公司又从事商业的人的保险缴费问题

ĐỨC VÂN (báo lao động) 03/03/2026 08:55 (GMT+7)

社会保险部门同时通报了既从事商业又从事公司的人的社会保险缴费水平。

读者T.D向社会保险机构提问时表示:“我是一名个体户主,同时在一家公司工作,有劳动合同,并缴纳最高额度的社保。请问,我是否必须为个体户主缴纳强制性社保?”

关于这个问题,胡志明市社会保险部门的答复如下:

根据政府 2025 年 6 月 25 日第 158/2025/NĐ-CP 号法令第 3 条第 3 款 a 项,该法令详细规定并指导实施关于强制性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法》的若干条款:

第三条: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对象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2条第1款m项的规定,已注册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包括:

a) 已注册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户按照申报方法纳税;

b) 经营户的经营户注册经营不属于本款a项规定的对象,属于自2029年7月1日起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对象。

3. 本条第2款和《社会保险法》第2条第1款n项规定的对象同时属于《社会保险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多个对象,则强制参加社会保险的实施如下:

a) 本条第2款规定的对象同时属于《社会保险法》第2条第1款b、c、d、đ、e、i、a、l、k、n、h和g项规定的对象,则按照《社会保险法》第2条第1款b、c、d、đ、e、i、a、l、k、n、h或g项规定的相应对象,按顺序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

2024年《社会保险法》第2条第1款规定:

“第二条: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和自愿社会保险的对象

1. 越南公民劳动者属于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对象,包括:

a)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满1个月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即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以其他名称达成协议,但内容涉及有偿工作、工资以及一方的管理和运营、监督;

b) 干部、公务员、职员;

c) 国防工人和官员、公安工人、密码组织中的其他工作人员;

d) 军官、人民军队专业军人;人民公安专业技术军官、下士官、专业技术军官、下士官;像军人一样领取工资的密码工作人员;

d) 人民军士官、士兵;人民公安义务兵士、士兵;正在学习的军队、公安、密码学员可享受生活费;

e) 常备民兵;

g) 劳动者根据《越南劳动者法》规定的合同到国外工作,根据合同到国外工作,但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是成员国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h) 配偶未从国家预算中领取工资,被派往国外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代表机构的成员一起工作,享受生活费;

i) 企业管理者、监察员、国有资本代表、企业资本代表,根据法律规定;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的董事会成员、总经理、经理、监察委员会成员或监察员和其他选举产生的管理职务,根据《合作社法》的规定,享有工资;

k) 乡级、村级、居民区的非专职人员;

l) 本款a项规定的对象是非全职工作,其月工资等于或高于最低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工资;

m) 按照政府规定,注册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户主参与;

n) 企业管理者、监察员、国有资本代表、企业资本代表,根据法律规定;合作社、合作社联合会的董事会成员、总经理、经理、监事会成员或监察员和其他选举产生的管理职务,根据《合作社法》的规定,不领取工资。

对照上述规定,如果既是经营户主,又同时在公司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则属于根据2024年《社会保险法》第2条第1款a项强制参加社会保险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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