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汽车、摩托车购置税价格表的担忧
税务机关刚刚回复了读者关于汽车、摩托车购置税价格表的规定。
在政府电子信息门户网站上,H.T. T. L女士反映:根据关于车辆购置税的第10/2022/NĐ-CP号议定书第7条第3款,该议定书在第175/2025/NĐ-CP号议定书第1条第2款c点进行了修订和补充,省级人民政府被授权颁布汽车、摩托车车辆购置税价格表,并决定在季度末的第25日之前调整和补充价格表,以便从下个季度初开始实施。
根据附件二——国家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目录,该目录不属于《价格法》第16/2023/QH15号,“登记费计算价格”。然而,她认为这种价格的性质与国家定价的价格相似,应以行政文件的形式颁布,以便于季度调整。
然而,2025年11月10日,税务局发布文件,指导地方政府按照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制定汽车、摩托车购置税价格表。
与此同时,市场价格经常波动。 按照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流程,每季度修改和补充价格表,使得许多地方在及时颁布方面遇到困难。 同时,文件的制定成本也随之增加。
读者提问:汽车、摩托车的购置税价格表是根据《价格法》第16/2023/QH15号以行政文件的形式颁布的,还是根据类似于土地、住房领域的专业文件?
关于这个问题,税务局(财政部)表示:
第64/2025/QH15号《规范性法律文件颁布法》第21条第2款a点规定,省人民委员会颁布决定,以详细规定上级国家机关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分配的内容。
《地方政府组织法》第72/2025/QH15号第16条第10款和第19条规定,省人民委员会有发布决定和其他行政文件的任务和权力;同时,当其颁布的文件不再适用或违反法律时,可以废除、修改、补充或替换。
根据第175/2025/NĐ-CP号议定第1条第2款c项和第1条第8款,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有责任公布房屋、汽车和摩托车的登记费价格表,作为按照规定计算登记费的依据。
此外,第8条第3款第150/2025/NĐ-CP号议定书规定,财政厅有责任协助省人民委员会履行其在财政、预算、费用、收费和其他属于其权限的收入方面的国家管理职能。
财政部还发布了第20176/BTC-CST号文件,发送给西宁省财政厅和同塔省财政厅。该文件明确指出:为了组织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文件,分配参谋机构和选择文件形式属于省人民委员会的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