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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副主席黄公水介绍了修改和补充越南祖国阵线章程的呈文。图片:光荣
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副主席黄公水介绍了修改和补充越南祖国阵线章程的呈文。图片:光荣

将修改和补充越南祖国阵线章程

Nhóm phóng viên (báo lao động) 11/05/2026 17:08 (GMT+7)

5月11日下午,在第一次工作会议上,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第十届委员会向越南祖国阵线第十一届代表大会提交了修订和补充越南祖国阵线章程的内容,任期为2026-2031年。

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第十届委员会代表、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副主席黄公水介绍了修订和补充越南祖国阵线章程(章程)的呈文。

关于修改和补充章程的必要性,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副主席黄公水认为,越南祖国阵线章程于2024年10月获得越南祖国阵线第十次代表大会通过。经过一年多的章程实施,落实政治局、书记处关于精简政治体系机构、安排政治-社会组织、党和国家委托任务的群众团体隶属于越南祖国阵线的方针,越南祖国阵线的机构、内容和运作方式发生了变化。

将2013年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2025年修订的若干新内容、2025年修订的《越南祖国阵线法》、第十四届全国代表大会决议、政治局、中央书记处关于精简政治体系的方针政策纳入越南祖国阵线章程是必要的。

面对持续革新的要求,越南祖国阵线章程需要修改和补充一些符合新形势的规定,提高阵线工作的质量,以发挥全民族大团结的力量,为在新时代全面推进国家革新事业做出贡献,这符合第十四届全国代表大会的精神。

关于研究修改和补充章程的过程,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副主席黄公水表示,研究修改和补充章程的工作已经进行得有条不紊、认真,确保了理论和实践的要求。 越南祖国阵线修订和补充章程草案已讨论,并征求了来自乡级、省级祖国阵线大会的意见; 征求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意见; 征求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委员会、主席团的意见; 提交并请求主管机构批准修改和补充章程的内容。 越南祖国阵线章程草案已汇总、吸收和完善第五次。

关于修改和补充章程的观点和原则,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副主席黄公水表示,修改、补充和具体化2013年宪法(2025年修订和补充)的新内容;越南祖国阵线法(2025年修订和补充);第十四届全国党代会决议;中央委员会、政治局、书记处关于在越南祖国阵线章程中调整和精简政治体系的新主张和规定。

修改和补充越南祖国阵线章程,必须符合新形势下阵线工作的要求;继承正在稳定、发挥作用的内容。 仅考虑需要补充和修改以适应和满足实际需求的仍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组织实施中仍存在新问题、具体问题,尚未对理论、实践进行总结的问题,将纳入实施指南,以确保越南祖国阵线章程的稳定性。

编辑、修改、重新排列部分条款和款中的措辞内容,使其易于理解和执行。

Toàn cảnh phiên làm việc đầu tiên Đại hội đại biểu toàn quốc MTTQ Việt Nam lần thứ XI. Ảnh: Quang Vinh
越南祖国阵线第十一届全国代表大会第一次工作会议全景。图片:光荣

据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副主席黄公水称,未修改的内容是:

保留现行越南祖国阵线章程的结构,包括:开头部分,8章,37条。

- 保持不变,不修改19条,包括:第1、2、3、4、5、7、9、10、15、18、21、28、30、31、32、33、34、35和第37条。

修订和补充内容:包括开头和18条。

(1) 在开头部分:补充“序言”标题,以明确章程的布局,该内容介绍了越南祖国阵线的使命、发展过程和任务。

在第6节:补充“发展愿望、创新思维”一词,以强调根据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在政治报告第一部分和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决议第一部分中提出的创新精神。

(2)删除“县级”一词:在第6条、第11条、第20条、第23条、第24条和第25条。

(3)修改,删除“中央直辖”一词:在第11条、第13条、第16条和第22条。

(4)补充、修改关于中央委员会主席团人事工作的第14条第2款和第17条第8款:“在两届会议之间的某些具体情况下,授权主席团审查协商选举参加委员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的专职干部,这些干部已由有权机关推荐”。

(5)补充和修改第12条第1、2款关于与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咨询小组、合作者相关的规定:(i)删除“县级咨询委员会”一词,将“乡级咨询小组”改为“乡级咨询委员会”;(ii)在“主席团”、“常务委员会”等词组之前,将“委员会”一词添加。

重新编辑第 1 款如下:

中央、省级咨询委员会、乡级咨询委员会和各级合作者均为非专职组织和个人,包括: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委员、与越南祖国阵线活动相关的一些领域的专家。


中央级咨询委员会的任务是协助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省级咨询委员会、乡级咨询委员会的任务是协助同级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履行规定的任务和权力。

(6)修改和补充参与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结构;省、乡级越南祖国阵线常务委员会:“副主席是政治-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在第19条、第25条和第26条。

(7)在第20条、第23条和第25条中删除“常务委员”一词。

(8)将关于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乡级委员会组成的第24条第1款d点修改为“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机关乡级委员会的一些专职干部”。

(9)修订关于基层工作委员会任期的第27条第1款:“基层工作委员会的任期与党支部的任期重合”。

(10)在关于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与成员组织关系的第29条中增加1款:“隶属于越南祖国阵线的政治-社会组织,在越南祖国阵线内部统一组织和运作,与民主协商阵线的其他成员组织一起,由越南祖国阵线主持,协调和统一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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