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选举中的投票区
每个投票区有 300 到 4000 名选民。 投票区的行政范围小于投票单位,并按投票单位确定。
根据国家选举委员会的说法,投票区是具有一定人口的行政地理范围。 划分投票区具有技术意义,旨在为选民行使选举权创造便利条件。
正因为如此,投票区的行政范围小于选举单位,并按选举单位确定。
根据《国会代表和人民议会代表选举法》第11条,每个选举国会代表的单位、人民议会选举单位都分为投票区。
国会代表选举投票区同时也是各级人民议会代表选举投票区。
每个投票区有 300 到 4000 名选民。在山区、岛屿和人口不集中的地方,即使没有 300 名选民,也可以设立一个投票区。
有50名以上选民的医院、产院、疗养院、残疾人护理机构、老年人护理机构;人民武装单位;强制教育机构、强制戒毒机构、拘留所可以设立单独的投票区。
确定人民武装单位为单独投票区由单位指挥部决定。 确定其余投票区由乡级人民委员会决定,并向省级人民委员会报告。
必要时,省人民委员会调整确定投票区的情况。 确定投票区是在成立选举小组之前进行的。
投票区划分和确定投票区具体规定在第21/2025/TT-BNV号通知以及关于在选民名单编制、印制选民卡以服务选举工作中开发、使用人口数据库和国家身份识别应用程序(VNeID)的指导意见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