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级公安局长有权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处以高达2500万越南盾的罚款。
乡级公安局长有权处以高达2500万越南盾的罚款;对在消防、灭火和救援领域的违规行为处以停职。
政府已颁布第69/2026/NĐ-CP号议定,修订和补充了2025年5月15日第106/2025/NĐ-CP号议定的若干条款,该议定规定了消防、灭火和救援(PCCC和CNCH)领域的行政处罚。
根据新规定,配备不符合规定的消防、救援、机械救援工具的行为将被处以30,000,000至4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
同时,第69/2026/NĐ-CP号议定书还规定,对下列行为之一处以3000万至5000万越南盾的罚款:未按规定维护或不满足常用消防工具、已配备、安装的简易拆卸工具的技术要求;未按规定维护消防用水储量。
对于未在房屋、工程之间保持消防距离的行为,处以 20,000,000 越南盾至 25,000 越南盾的罚款。
对于未配备、安装防火材料或防火门或防火墙或防火帘或防火帘或防火材料的行为,处以 30,000,000 越南盾至 4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根据新规定,人民公安的行政处罚权规定如下:
- 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公安战士有权:给予警告;处以高达 5,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并没收价值不超过规定罚款额的行政违规物品。
——机动警察连队负责人有权:给予警告;处以高达1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并没收行政违法行为的赃物,其价值不超过上述规定的罚款额的2倍;适用《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第28条第1款a项规定的补救措施。
- 公安站站长、营级机动警察单位负责人、水队队长、站长、队长有权:给予警告;处以高达15,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暂停活动一段时间;没收行政违法行为的赃物,其价值不超过上述规定的罚款额的2倍;采取补救措施。
- 乡级公安局长有权:警告;罚款至25,000,000越南盾;暂停活动;没收行政违法物品;采取补救措施。
——省公安厅厅长有权:警告;处以高达5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吊销消防设计评估文件、消防验收结果批准文件的使用权;暂停活动;没收行政违法物品;采取补救措施。
——社会秩序行政管理警察局局长、交通警察局局长、消防救援警察局局长有权:警告;处以高达5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吊销消防设计评估文件、消防验收结果批准文件的使用权;没收行政违规物品;暂停活动一段时间;采取补救措施。
第69/2026/NĐ-CP号议定书自2026年4月20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