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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监察部门在抽签中随机选择核实财产和收入的画面。 图片:政府监察部门
政府监察部门在抽签中随机选择核实财产和收入的画面。 图片:政府监察部门

政府监察长谈论控制有职务人员的财产和收入的机制

TRÍ MINH (báo lao động) 16/03/2026 08:55 (GMT+7)

政府监察部门刚刚就控制有职务、有权力的人员的财产和收入的机制向选民作出了答复。

兴安省选民刚刚提出建议,研究对干部、公务员的财产、收入和财产交易进行有效控制的机制;同时,在彻底追回财产和纠正腐败、消极造成的经济后果方面,有更有效的解决方案。

针对这个问题,政府监察长表示,目前,对有职务、有权力的人员的财产和收入进行控制的机制已在2018年《反腐败法》、2018年《反腐败法》若干条款的修订和补充法中得到充分、同步的规定,其中包括补充和调整与申报、控制财产和收入义务相关的若干重要规定,以确保更加严格,符合实际要求,以及政府关于控制机关、组织、单位内有职务、有权力的人员的财产和收入的第130/2020/NĐ-CP号法令。

据此,法律已明确规定了必须申报的对象;申报内容、时间;申报表的公开形式和范围;核实财产、收入的权限、程序、手续;相关机关、组织、个人在配合、提供信息以服务于财产、收入控制工作方面的责任。

对于控制资产交易和资产形成来源,现行反腐败法律按照将资产、收入控制与对增加的资产、收入来源的解释责任相结合的原则执行;通过申报、公开和核实资产、收入,及时发现异常迹象,服务于依法处理。

此外,政府监察总署和各机关、部门正在大力推进信息技术的应用,加强相关机构之间的数据连接和共享,以提高管理、控制和预防腐败和消极行为的效率。

关于追回腐败资产和纠正腐败、消极造成的经济后果,现行法律贯彻以下原则:腐败所得的资产必须追回;腐败行为造成的损失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赔偿和纠正。

政府监察总署继续加强监察、检查工作,发现、建议处理,并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必要措施,制止转移、隐瞒财产;同时汇总执行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和障碍,建议完善机制、政策、法律,旨在提高未来追回腐败财产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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