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电子档案的数字化和管理
根据关于执行党章的第20-QĐ/TW号规定,党委管理党员档案进行数字化,并管理党员的电子档案。
该内容在中央委员会2026年4月8日关于执行党章的第20-QĐ/TW号规定中被提及(第20-QĐ/TW号规定)。
关于党员档案、党员数据库的管理,根据第20-QĐ/TW号规定,基层党委管理党员档案、党员票据和党员名单,没有条件管理和保管党员档案的基层党委,上级党委直接管理和保管。
基层党组织、党委的直属上级党委被授权,试点上级党委管理党员票和党员名单、直属党委、支部党员数据库;管理在国外务工的党员的党员档案和党员名单。 乡、坊、特区党委管理在村、居民区支部活动的党员档案。
外交部党委按照中央书记处的规定和中央组织部的指导,管理党支部党员档案、党员证和党员名单。
根据第20-QĐ/TW号规定,党委管理党员档案进行数字化和管理党员电子档案;按照中央书记处的规定和中央组织部的指导,更新、管理、运营、开发和使用党员数据库。
每年,各级党委指导、检查补充党员履历和管理党员档案的情况。对于出国工作、劳动、学习12个月以上的党员,党委管理党员档案,指导党员回国时补充履历。
党员档案中的文件不得涂改、擅自修改;确定党员档案中各类文件的机密程度应按照中央书记处的规定、中央组织部的指导以及关于保护国家秘密的法律规定执行。
党组织必须按照书记处的规定和关于保护国家秘密的法律规定,严格管理党员档案。
中央组织部协助中央指导、检查全党党员档案、党员数据库的管理。
关于党员证的发放和管理、使用,第20-QĐ/TW号规定明确指出,党员证发放给正式党员,党支部在最近一次党支部活动中向党员发放证件,在获得主管机关的决定后。
获得党员证的党员必须遵守有关使用和保管证件的规定,当证件丢失或损坏时,必须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直接管理的党委、支部报告,明确说明证件丢失或损坏的原因,以便审查、申请补发或更换党员证。
基层党组织直属上级党委、有权授权或试点授权基层上级党委或有权授权决定吸收、开除党员的党委,审查并颁布颁发党员证和管理党员证簿的决定。
各省委、市委、中央直属党委指导和检查党员证的发放和管理;审查并颁布关于向直属基层党组织发放党员证和管理党员证簿的决定。
中央组织部协助中央指导、检查、审核、批准、发行、统一管理全党党员证。
使用党员证:党员使用党员证在党内生活、各级党代会上投票(不包括秘密投票的情况);按照规定,在数字环境中执行党的行政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