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短村长任期超过6个月:哪个级别决定?
根据第185/2026/NĐ-CP号议定书,缩短村长、居民小组组长任期超过6个月不属于乡级权限。
第185/2026/NĐ-CP号议定书第4条规定,缩短村长、居民小组组长的任期超过6个月,乡级人民委员会应向省级人民委员会报告,供其审议决定。
根据政府第185/2026/NĐ-CP号议定,村长、居民小组组长的任期确定为5年。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本任期可以进行调整以适应实际要求。
当需要确保与重新组织村、居民小组的时间保持一致,或者出现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情况,导致选举无法按时举行时,乡级人民委员会有权决定缩短或延长村长、居民小组组长的任期。 然而,调整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对于需要缩短或延长任期超过6个月的情况,决定权不再属于乡级。届时,乡级人民委员会必须提交报告给省级人民委员会,以供审查并根据规定做出决定。
新规定旨在确保基层管理工作的灵活性,同时维护地方政府机构的稳定和统一,特别是在重新安排行政单位或发生异常情况的背景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