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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外国人因违反在越南的居住规定,于2月初被驱逐回国。图片:同黎社公安局(广治省)
1名外国人因违反在越南的居住规定,于2月初被驱逐回国。图片:同黎社公安局(广治省)

被驱逐的外国人可以携带合法财产离开越南

PHẠM ĐÔNG (báo lao động) 22/02/2026 11:00 (GMT+7)

政府规定了驱逐和管理在办理驱逐手续期间违反越南法律的外国人的处罚。

政府颁布了第59/2026/NĐ-CP号议定书,规定了驱逐的处罚形式、临时拘留措施、按照行政程序押解违规者以及在办理驱逐手续期间管理违反越南法律的外国人。

本法令适用于以下情况:

1. 违反行政法律的行为者将根据行政程序被拘留。

2. 有违反行政法律行为的人被押解。

3. 外国人有违反越南法律的行为,根据行政违法行为处理的法律规定,必须被驱逐出境。

4. 有权处以驱逐刑罚的人员;有权根据行政程序拘留人员的人员;有权正在执行公务的人员按照规定押解违规者。

5. 其他与适用驱逐处罚形式、临时拘留措施、按照行政程序押解违规者以及在办理驱逐手续期间管理违反越南法律的外国人有关的机构、单位和组织。

适用驱逐刑罚的对象

关于对违反越南法律的外国人进行驱逐的处罚,该法令规定,适用这种处罚形式的对象是在越南的领土、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范围内有行政违法行为的外国人。

在具有越南国籍的飞机上,悬挂越南国旗的船只将根据《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和政府关于在各领域处理行政违法行为的法令的规定,被处以驱逐刑罚。

有权适用驱逐刑罚的人员应按照政府 2025 年 7 月 1 日第 189/2025/NĐ-CP 号法令第 8 条第 6 款、第 7 款 d 点、第 9 款的规定执行,该法令详细规定了关于行政违法行为处罚权的《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

被处以驱逐刑罚的人有权知道被驱逐的原因,在执行前最迟48小时收到适用驱逐刑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以下统称驱逐刑罚决定);

可以联系并通知自己是公民的国家的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在与机构、有权人合作时,可以要求翻译;

被要求有权机关重新审查根据法律规定的驱逐处罚决定;执行政府2020年6月10日第65/2020/NĐ-CP号议定书规定的制度,该议定书规定了在等待出境期间在住宿场所住宿的人员的组织和制度;

被处以驱逐刑罚的人可以携带其合法财产离开越南领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提出申诉和控告。

被驱逐者的义务包括:遵守驱逐处罚决定中规定的所有规定;出示出入境管理部门要求的身份证件;

遵守越南法律法规,在办理驱逐手续期间接受公安机关的管理;迅速履行民事、行政、经济和其他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有);

在驱逐处罚决定中注明的期限内,完成离开越南领土的必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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