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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调整了公共资产管理领域各职位的处罚权,其中包括部门负责人。 图片:VGP
政府调整了公共资产管理领域各职位的处罚权,其中包括部门负责人。 图片:VGP

该部门负责人有权对违反公共财产的行为处以高达8000万越南盾的罚款。

PHẠM ĐÔNG (báo lao động) 12/02/2026 14:31 (GMT+7)

部门负责人、检查组组长对违反公共财产行为的处罚权包括警告、罚款高达8000万越南盾和没收赃物。

该内容规定在政府第55/2026/NĐ-CP号议定书中,该议定书修订和补充了许多关于行政处罚公共财产管理领域的新规定。

为了符合2020年《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和2025年《监察法》,第55/2026/NĐ-CP号议定书修改和补充了第30条,旨在调整各职务的处罚权限。

据此,公共财产管理领域各职务的行政处罚权规定如下:

国有资产管理局局长;负责在部委、同级机构国家管理范围内执行检查任务的部委、同级机构组织负责人;由部长、同级机构负责人成立的检查组组长有权:警告;处以最高10万越南盾的罚款;没收行政违法行为的物证、工具;采取补救措施。

厅长;由部委、部级机关组织负责人组成的检查组组长,履行部委、部级机关成立的国家管理任务,有权:警告;处以高达8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没收行政违法行为的物证、工具;采取补救措施。

该法令还补充了关于对在机关、组织、单位违反关于开采公共财产的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

据此,在未按规定获得主管机关、有权机关发布公有财产开采决定的情况下,组织开采公有财产的行为将被处以1000万至5000万越南盾的罚款。

本法令自2026年2月9日起生效。

对于在本法令生效之日前发生在公共资产管理、国家储备、国库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此后才被发现或正在审查、解决以进行行政处罚,则适用本法令规定的处罚规定。

废除政府2021年11月16日第102/2021/NĐ-CP号议定第4条第11款,该议定修订和补充了关于在税收、发票、海关、保险业务、彩票业务、公共资产管理和使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国家储备、国库、独立会计、审计等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处罚的若干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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