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7年7月1日起,河内、胡志明市正式对摩托车进行尾气排放检测
政府总理的决定规定,河内、胡志明市将从2027年7月1日起对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进行尾气检测。
政府总理颁布了第13/2026/QD-TTg号决定,规定了关于实施国家道路交通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排放技术规范的路线图。
决定规定了开始对参与道路交通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进行尾气检测的时间,如下:
从2027年7月1日起,适用于河内和胡志明市;
从2028年7月1日起,其余中央直辖市;
从2030年7月1日起,对于其余省份。根据实际情况,这些省份可以规定更早的期限。
该决定明确指出,2008年之前生产或进口的摩托车,适用1级——国家关于参与道路交通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排放技术的最高允许排放值。
2008年至2016年底生产或进口的摩托车,适用2级——国家关于参与道路交通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排放技术的最高允许排放值。
2017年至2026年6月30日生产或进口的摩托车,适用3级——国家关于参与道路交通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排放的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排放量最高允许值。
自2026年7月1日起生产或进口的摩托车,适用4级——国家关于参与道路交通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排放的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排放量最高允许值。
2016年之前生产或进口的摩托车,适用一级 - 国家关于参与道路交通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排放的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排放的最高允许限值。
2017年至2027年6月30日生产或进口的摩托车,适用2级 - 国家关于参与道路交通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排放技术的最高允许排放值。
自2027年7月1日起生产或进口的摩托车,适用4级 - 国家关于参与道路交通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排放的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排放量最高允许值。
从2028年1月1日起,在河内和胡志明市行驶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必须满足排放标准2级及以上的规定。
该决定规定,自2028年1月1日起,在河内市和胡志明市参与交通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必须满足排放标准2级及以上的规定。
根据《首都法》的规定,参与交通进入河内市“低排放区”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必须满足河内市人民议会决议关于排放的规定。
根据农业与环境部第92/2025/TT-BNNMT号通知,关于参与道路交通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排放的国家技术规范,包括对参与道路交通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排放中的碳氢化合物(HC)、一氧化碳(CO)的每个参数的4个最大允许限值。
以下表格规定了机动车、摩托车强制燃烧发动机参与道路交通中CO、HC参数的最大允许限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