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内市从7月1日起解除村长职务的情况
自7月1日起,对于某些情况,在居民社区会议上决定解除村长、居民小组组长的职务。
河内市人民议会刚刚通过了关于村、居民区组织和活动的决议;对该市村、居民区非专职人员的职务、数量、制度和政策。
本决议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
其中,第12条规定了解除村长、居民小组组长的职务的情况。
免去村长、居民小组组长的职务,在居民社区会议上决定,适用于以下情况:
- 因健康原因、家庭情况或其他个人意愿而辞去村长、居民小组组长的人员,向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提交申请,说明辞去的原因;
——村、居民小组的基层工作委员会主任建议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在村长、居民小组组长不再受到人民信任、未完成任务、侵犯人民当家作主权利、腐败、浪费、不服从乡级人民委员会的指示和管理、上级的规定、违反法律但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或者在至少有50%的家庭或村、居民小组的家庭代表提出建议的情况下,考虑罢免。
解除村长、居民小组组长的职务,按照本决议第13条规定的程序和手续执行。
第13条规定了组织罢免村长、居民小组组长的会议。
村、居民小组的基层工作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居民社区会议,以解除村长、居民小组组长的职务。如果村长、居民小组组长同时是基层工作委员会主任,则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在与乡级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主席协商一致后,召集并主持会议。
根据第59/2023/NĐ-CP号议定第3条第5款的规定,组织居民社区会议以解除村长、居民小组组长的职务。
社区关于解除村长、居民小组组长的决定,在村、居民小组中超过50%的家庭代表赞成时获得通过。
自收到社区投票通过的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乡级人民委员会应审查并颁布关于承认其不再担任村长、居民小组组长的决定。 如果未颁布关于承认其不再担任村长、居民小组组长的结果的决定,则必须以书面形式答复并说明原因。
如果会议未能就解除村长、居民小组组长职务达成一致,则由乡级人民委员会在与乡级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达成一致后进行审查和决定。
如果关于罢免村长、居民小组组长的社区会议没有足够的家庭代表参加,无法按照规定获得赞成票,则按照第59/2023/NĐ-CP号议定第4条和关于在基层实施民主的法律规定,对家庭进行意见征集。
自确认不再担任村长、居民小组组长的决定之日起60日内,乡级人民委员会决定对新的村长、居民小组组长进行选举。 选举新的村长、居民小组组长按照本决议第8条、第9条、第10条和第11条的规定执行。
在村长、居民小组组长缺席期间,乡级人民委员会与乡级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协商一致,决定临时任命村长、居民小组组长来管理村、居民小组的活动,直到选出新的村长、居民小组组长。
河内市人民委员会常务副主席杨德俊刚刚签署并颁布了关于实施政府总理2026年5月20日第21/CT-TTg号指示的第2341/UBND-NC号文件。
市人民委员会要求各乡、坊人民委员会抓紧组织贯彻、落实第21/CT-TTg号指示和市人民委员会的指示,向辖区内的机关、单位、组织、村、居民小组;主动向乡、坊党委报告,以领导、指导统一审查、制定提案的过程,组织征求人民意见,并在获得主管机关批准后实施。
全面审查现有的村庄、居民区,包括家庭数量、人口、管理区域、人口特征、历史、文化、风俗习惯、信仰、宗教、基础设施条件、文化机构、安全秩序和村庄、居民区的非专业人员队伍。
制定辖区内村、居民小组的安置提案;按照法律规定征求人民意见;汇总、吸收、解释人民意见;在2026年6月30日之前完善档案,提交乡级人民议会通过。